De-SPAC案例:完成合并后NewGenIvf上层架构持股问题
案例分享只是就标的公司完成与SPAC合并后,SPAC原有发起人以及公众持股人持股情况探讨。
4月4日,生育服务提供商 NewGenIvf完成与SPAC:A SPAC I Acquisition(SPAC IPO时候的承销商为:Chardan)合并上市。
在没有完成合并前,公司在推进合并中,公司上层股权情况(完成合并后)初步拟定的为:Chardan持股13.1%、SPAC发起团队持股14.4%,SPAC公众持股部分持股21.8%。
此持股部分假设如下:没有SPAC的公众股东行使赎回权,且下图所示的任何一方不在公开市场上购买PubCo普通股,以及在业务合并完成之前或与之相关的SPAC没有发行任何其他股权。下面列出的所有权百分比不考虑: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额外股份,以及任何PubCo认股权证的行使。
在最终完成合并后,公司披露的最新文件显示持股如下:Chardan 持股15.5%,SPAC发起团队持股6.5%,剩余的自己看,至于SPAC的公众持股人持股呢,基本就是想屁吃呢。(20-F)
这里想提示一下:合并后公司须在De-SPAC交易完成后的四个工作日内提交表格8-K(Super 8-K),外国私人发行人需要提交表格20-F。(注意留意,这两份表格与合并前的委托代理声明大致相同,但是有些需要做更新调整)
转自小水鱼2023 作者 小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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