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书,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让人感动!
近日,一份四年前的判决书被广泛流传,并被人称为“最让人感动的判决文书”。
此案的被告人叫何赐民,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已经50多岁,家在湖南省汝城县的农村。
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佛山务工。
据法院查明,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何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随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赐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鉴定,被告人何赐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2mg/100ml。
审理此案的法官叫万选才。
法院审理认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
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近五年来,顺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都是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年均1660余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在社会效果方面,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
判决书说:
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
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
至于案件的政治效果,本院认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没有解除,“六稳”“六保”依然严峻的形势下,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一些宽容。
最终,判决被告人何赐民无罪。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
审理此案时,他是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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