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法院:数据交易买受人知道涉及商业秘密仍接收并使用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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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裁判要旨
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在于原告光某公司提供的摩托车出口详情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即具有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且采取了保密措施。 被告的主观过错:被告三某公司在购买和使用数据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知悉或应当知悉所购数据包含商业秘密。 披露行为的合法性:三某公司在庭审中举示原告涉案经营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数据的商业秘密属性:
法院认定,原告光某公司的摩托车出口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21项具体项目,具有商业秘密属性。这些信息能够使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因此具有商业价值。
此外,原告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如在公司内部限制访问权限,签署保密协议等被告的主观过错:
三某公司在签订数据购买合同时无法预知数据的具体内容,但由于与光某公司为同业竞争者,且经营模式相似,理应知道这些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包含竞争企业具体出口详情的数据包时,应当意识到这些数据属于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尽管被告辩称不知情,法院认定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仍然接收并使用,构成主观过
披露行为的合法性:
法院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交证据材料,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并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三某公司在庭审中披露原告的经营信息,导致原告商业秘密泄露,给原告带来竞争损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法院认定,被告的这一行为已经超出必要限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停止侵害行为: 被告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构成商业秘密的涉案经营信息。 赔偿损失: 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法院考虑了原告因商业秘密泄露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驳回其他诉求: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认为这些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或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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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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