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口案谈强奸案件“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一、案情介绍
陈某大学毕业因为脚崴伤没能及时参军入伍,临时到辅导机构担任辅导老师,结识在上高中补习班的女方。女方有男友但是和陈某接触后感情迅速升温,聊天记录非常暧昧。陈某向其告白后,女方在男友和陈某之间犹豫不决绝,最后选择和男友分手。案发前,女方多次邀请陈某到家中留宿陪伴,多次亲热,第四次留宿双方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后女方提出想和陈某继续保持现状,同时自己还可以和前男友复合,陈某不同意。女方微信让闺蜜来陪她,闺蜜到场与陈某争执被女方拉开,陈某离开。之后此事被女方同学、前男朋友知道,前男友又将此事告诉了女方母亲,最后父母碍于面子报警,陈某被抓。
男方被抓后一周,女方父母了解到真实情况自愿出具谅解书,不再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女方以绝食的方式要求办案机关给陈某取保。二审期间,女方父母继续出具谅解书。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陈某是否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本案具体的审查
(一)被害人陈述的事实本身存在疑点
被害人能否客观、完整地对案发经过进行陈述是审查的重点,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被害人对细节能否陈述清楚,前后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合理解释。具体到本案:
1、案发前女方对男方亲热行为的态度,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案发前10月22日陈某在女方家第一次留宿时双方发生亲热行为,被害人陈述对陈某亲吻、摸胸的行为是“明确拒绝的”,说“我一直在反抗想用手把他推开”、“骂他”、“让他赶紧放开我”。但是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害人对陈某的亲热行为没有拒绝,表示陈某的行为没有伤害到她,不想和陈某在不清不楚的情况下关系变得微妙。
2、案发前女方多次邀请陈某在家留宿,被害人的解释不符合常理,双方有发生性关系的可能。如果10月22日晚女方对陈某的亲热行为非常抗拒受到了伤害,一定会让陈某马上离开,但当晚陈某和女方亲热后一起睡在自己卧室。而女方的理由是担心门锁开关会有记录发送到父母手机上所以让陈某留宿,这个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之后10月29日、30日以及案发31日晚陈某均受女方邀请在女方家留宿,理由是自己和男友分手所以让陈某来家陪伴,同时提到陈某向其表白,女方说愿意和陈某在一起但需要时间调整。从被害人主动邀请陈某到家中多次留宿同床共眠,对陈某的亲热行为没有拒绝来看,双方是有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和可能。
3、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合常理,“公主抱”、“女上男下”的方式难以证明女方是被迫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述中没有明显的反抗,案发时间虽然在晚上但周围邻居都在家,女方并没有大声呼救、砸墙的行为。被害人陈述提到“陈某用手脚把我压在客厅的沙发上,用手抓着我的双手放到我的头顶上,不让我反抗,用一只手把我的身上的裤子和内裤给扯下来丢到很远的地方,又把他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掉,脱掉裤子后他就自行把避孕套带到自己的生殖器上”,但试想陈某如何能一只手抓住被害人的双手并举过头顶,用另一只手脱掉被害人衣物、自己的衣服、带好避孕套,同时还能使女方不能反抗?而被害人认可陈某说的以“公主抱”的方式把其抱到房间,双方在床上坐立相互拥抱以“女上男下”姿势发生性关系。与我们代理的另一起“广东清远案”相似,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一只手按住其背部在身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实际无论是“女上男下”,还是“背后式”,这两种方式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是根本无法完成的,被害人能够轻松挣脱,根本无法证明被害人是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情况下被迫发生性关系。
4、被害人陈述有拒绝和反抗,但是询问视频显示陈述受到了侦查人员的诱导。被害人实际仅第一次笔录陈述过双方发生关系的具体过程,后两次笔录都是在确认第一次笔录的真实性,说自己有拒绝和反抗。执法记录仪显示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陈某实施性侵犯时是否有拒绝、反抗时,直接让被害人从“三个点”回答,而这个“三个点”是什么,在做笔录之前侦查人员明显和被害人已经事前沟通好。
5、被害人案发后第一时间没有报警的意愿,还和陈某保持联系。被害人是案发近两天后在父母陪同下报警,期间和陈某两次通话,长达半小时。被害人还陈述案发时当时刚想拿手机向闺蜜求助但是被陈某扔到茶几上随后被控制,而事发后被害人却给闺蜜发微信说想让闺蜜来陪伴,并不是第一时间报警或求助闺蜜。虽然被害人说其与陈泽健发生了关系但要求闺蜜不要去找陈某,聊天之后又对闺蜜说“你先玩吧宝贝我自己休息休息”、“没事宝贝”,没有任何想要报警的意思,这根本不符合被性侵害女性的正常反应。
(二)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且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
重点分析被害人陈述,我们发现其陈述的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并不吻合,在多个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具体来说:
1、被害人陈述不能与证人证言印证,证明证言来源。证人证实被害人向其哭诉被陈某强暴,但是被害人笔录没有陈述过该情节,而且明确否认其中的证人李某在场,被害人闺蜜出庭证言也不能证实该证人当时是否在场,证人证言的来源无法确定。根据被害人闺蜜出庭作证的情况,当时被害人情绪没有很大的起伏,比较平静。被害人没有跟她讲过到底和陈某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被迫,两人离开家再到同学家也很正常,被害人没有提过要报警的问题。
2、物证收集不具有合法性。侦查机关现场勘验没有见证人,也没有勘验录像,提取的衣物等物证没有分别包装,提取过程没有详细记录,没有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更没有注明情况。案发现场勘验照片有的在白天拍摄,有的在晚上拍摄,明显不是在同一时间勘验,侦查人员出庭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害人报案所称小腿硬币大小的淤青没有陈述是如何造成,而照片拍摄于案发一周以后,无法确定关联性,所称大腿内侧被手指按压的红色印记也没有照片证实。
3、此事被害人父母如何知道,被害人是否是迫于道德压力报警存疑。被害人在前陈述是前男友告诉自己的母亲,被害人前男友也认可,但是被害人在后陈述变成是自己告诉了母亲之后去报警。结合前期被害人的态度可以看到被害人起初并没有报警意愿,很可能是此事被同学、前男友和父母知道后迫于压力报警。
4、被害人报警后又以绝食要求办案机关对陈某取保,家属也谅解积极协调,不符合正常被害人的表现。被害人的父母向检察院表示只要陈某能取保出来就可以减轻女儿抑郁,心情可以好转不再绝食。被害人的父母全面了解情况后表示不能全怪陈某,甚至说被害人因陈某被抓很内疚,不希望再追究。而我们知道正常的强奸案件,被害人和家属绝不会轻易谅解,更不要说对被告人被抓表示愧疚,这些完全不符合被害人一方正常的表现。
强奸案件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一对一”的情况,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主观性较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简单根据被告人否定强奸的供述或被害人肯定强奸的陈述来认定,应当综合全案证据,严格遵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我们认为陈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排除被害人是迫于同学、家长压力事后反悔报警的合理怀疑,不宜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作者系北京首天律师事务所 靳法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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