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帮助下的弱国外交:1922年中国和日本签署的《解决山东悬案条约》(ZT)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1922年2月4日,中日双方正式签署《解决山东悬案条约》。至此,华盛顿会议围绕中国主权问题争执的“边缘”谈判宣告结束。6月2日,中日双方在北京交换批准书。该条约正文11节28条,附约及协定条件22条。其主要内容有:
(1)胶州德国旧租借界地交还中国。条约规定,“日本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交还中国”;“各任命委员三人,共同组织一联合委员会”商订胶州德国旧租界地之行政权、公产及其它事项移交办法;上述移交“至迟不得逾本约实施后六个月”;移交所需文件资料亦应同时交付中国;“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内所有公产”,“全部移交中国政府,上述公产中为日本官厅所购置、建造或前属德国官厅所有经日本增修者”,中国政府应“按日本政府所用之实费”给予补偿,此外移交的公产,“不得向中国政府要求偿价”;胶州德国旧租借地的公产中,“为设立青岛日本领事馆所必需者”及“为日本居留民团体公益所必需,如学校、寺院、墓地等”,仍归日本保留。条约还规定,中国政府应“将胶州德国旧租借地全部开放为商埠,准外人在该区域内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商及其它合法职业”。
(2)日本军队撤出山东。条约规定,“日本军队,包括宪兵在内,现驻沿青岛、济南铁路及其支线者,应于中国派有警队或军队接防铁路时,立即撤退”,“至迟不得逾六个月,其中驻青岛之日本守备队,应在交出行政权之日后三十日内撤尽”。条约所附协定条件中还规定,日军按条约规定撤出后,“无论何种日本兵力概不得留于山东境内任何地方”。
(3)中国赎回胶济铁路。条约规定,胶济铁路及其支线由中国以5340.6141万金马克赎回,铁路的一切附属产业亦移交中国;中国政府用国库券支付赎金,该国库券以铁路产业及进款作抵押,期限十五年,但中国政府也可决定,从交付国库券满五年之后,在任何时候全数或部分偿清;在国库券未偿清前,中国任用一日本人为车务长,一日本人为会计长。协定条件中规定中国政府遴选日本车务长、会计长人选时,应与日本政府协商;中、日两国政府应各派委员三人组织联合铁路委员会,以评定铁路产业实价并商定铁路移交详细办法。
(4)其它。条约规定,自该条约实施起,1915年8月6日中日所订关于重开青岛中国海关之临时协定无效,“青岛海关应即完全为中国海关之一部分”;原由日本占有或经营的矿山、盐场、海底电线、无线电台等,均移交中国,移交详细办法由前述中日关于行政权及公产移交的联合委员会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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