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8年的Alien Enemies Act《外国敌人法》,允许总统拘留或驱逐敌国的公民。
1798年的《外国敌人法》是一项战时当局,允许总统拘留或驱逐敌国的原住民和公民。法律允许总统在没有听证会的情况下针对这些移民,并且仅根据他们的出生国或公民身份。尽管该法律的颁布是为了防止战时外国间谍活动和破坏行为,但它可以——而且已经——针对那些没有做错事、没有出现不老实迹象、在美国合法存在的移民。这是一个过度广泛的权威,在战时可能会侵犯宪法权利,在和平时期可能会受到滥用。
《外国敌人法》已经被援引三次,每次都是在一次重大冲突期间:1812年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该法律是仅基于德国、奥匈帝国、日本和意大利移民祖先的拘留、驱逐和限制背后的关键权威。该法律以其在日本拘留中的作用而闻名,这是美国历史上可耻的一部分,国会、总统和法院为此道歉。
在“宣战”或外国政府威胁或对美国领土进行“入侵”或“掠夺性入侵”时,总统可以援引《外国敌人法》。宪法赋予国会,而不是总统,宣战的权力,因此总统必须等待民主辩论和国会投票,才能根据宣战援引《外国敌人法》。但总统不需要等待国会根据威胁或持续的入侵或掠夺性入侵来援引法律。总统有击退此类突然袭击的固有权力——这种权力必然意味着在入侵或掠夺性入侵发生时可以自由决定。
从1917年4月宣战到1918年11月停战期间,它登记了48万德国“敌方外国人”,并逮捕了6300人。其中许多是德国人,其中一些人在战争结束后被拘留长达两年。
二战期间,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珍珠港遇袭后援引了该法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将日本、德国和意大利国民指定为“外国敌人”。
罗斯福的公告要求来自所有三个国家的居民向美国政府登记,并授权拘留任何“被认为对美国的和平与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外国敌人。
据国家档案馆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超过31,000名疑似敌对外国人及其家人——包括来自纳粹德国的犹太难民——被拘留在美国各地的营地和军事设施中。他们中的数千人最终被遣返原籍国,包括自愿选择和强制驱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