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产权案的产生和审理看中国社会现状
从一个产权案的产生和审理
看中国社会现状
潘文鸣
一个年近八旬的老人老吴(化名),加上一个偏瘫失语20多年的老伴,两老的房产产权被儿子侵占掠夺,使二老的晚年陷入困境,在不断追回房产产权的努力一再无果的情况下,二老被迫诉诸法律。
然而,在由律师代理诉讼的路上,遇到的要么是颠倒黑白的仲裁,要么是寻找理由驳回上诉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感到走投无路,找到笔者。
他说,你经常给这里的华文报纸写稿,为了寻找公平和伸张正义,他希望把晚年这段经历披露于世,让人们知道,在中国,儿子竟然如此对父母进行巧取豪夺;而这种道德败坏的恶劣行径却得到司法系统的公然支持和保护!这简直是天下奇闻。
老人在激愤中,把这个案子的发生及打官司的过程,向笔者做了叙述,并把一些打官司的材料提供给笔者。
老吴与我同来自贵州,退休前我们都在省属高校工作,退休后先后来到加拿大,相识后彼此经常来往,成了朋友。
以下便是老吴和笔者交流的文字记录。
一、房产产权被侵占的经过
老吴说,那是2012年初,他三儿子突然提出,希望老吴把他们两老所住的职工宿舍的房产给他1/3。理由是:一,两个哥哥都比他有钱;二,他在贵阳照顾父母16年;三,如果他去北京读书,凭他的能力,一定混得比现在好。
老吴说,当时我本来可以有三个办法来应对儿子:
一是拒绝。因为三儿2006年结婚,没有房子,结不了婚,我们两老已经把一套84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卖出,用卖房款给他补贴购买了结婚用房。现在父母只有这一处安身立命的住处,他不应该再打主意。另外,三儿结婚以后,夫妻都有正式工作,并有房子两套,为什么还要父母这唯一一套房产?
二是就他提出的三条理由指出:第一,两个哥哥都有钱,是因为他们从小勤奋好学,毕业后工作努力,出国后经过打拼,才过上白领的生活;而你从小贪玩,不喜欢读书,迷恋电子游戏, 1995年参加高考,以283分成绩落榜。所以,你没有致富,责任在自己。第二,你说你在家照顾父母16年。的确,96年高校扩招,你考上北京一所叫电子干部管理学院的成人高校,由于你母亲突发脑溢血,出院后偏瘫失语,生活不能自理。家里遇到灾难,我建议你留在贵阳读成人高校。你接受了我的建议,我很感谢。但在这以后的16年中,你读书,谈恋爱,打工,做生意……都没有受什么影响。因为你母亲偏瘫后,都是我和保姆照顾她。第三,你说如果你去北京读书工作,一定比在贵阳混得好。你在贵阳搞过传销,开过电子游戏厅,还办过公司,但都以赔钱和上当受骗而告终。在贵阳如此,到北京你就能混好,根据是什么?
然而,由于我缺乏应有的生存智慧,面对儿子的要求,我当时想到的只是——他两个哥哥都已远走高飞,我目前的处境是:他母亲偏瘫失语多年,我已经七十多岁,血压高,脑供血不足,身边只有他可以依靠,假如离开他,我病了怎么办?另外,我深知三儿子脾气不好,现在他长大成人,在气势上好像他成了我父亲。因此,如果拒绝他的要求,他会甩手而去,不再管父母的死活……想到这些,我除了感到悲哀和恐惧外,还有一种被绑架的感觉。我望着他一脸的冷峻,只得和他商量,说我在遗嘱中写清楚好不好?
他说,遗产税很重,现在以买卖的形式办,手续费要少得多。
我又说,我给你二哥打个电话,和他商量商量。
他说,我给他打就行。
在儿子这种不容商量的逼迫下,想到我已经这把年纪,老伴又是这样处境,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
4月23日上午,他开车拉我到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去办手续。然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电脑上发现他们夫妻已经有两套住房,按规定,他不能再购第三套房产。
回去以后,经过两三个月,他很快卖了一套住房,再次带我到产权交易中心去办手续,而且进一步提出要我们夫妻住房产权的1/2。我当时已经被儿子在精神上绑架,也就无可奈何。
二、追回房产产权的努力
老吴说,三儿要到我们两老唯一住房房产的一半产权以后,没想到他竟然突然变脸。比如他申请移民加拿大的签证下来,他却对我保密;其次是国庆放假,他们夫妻去温哥华他大哥家,他对我却撒谎说是去港澳旅游;还有就是元旦放假,他们全家回他岳父老家遵义过节,他们走前对我们两老没有透一点口风……
这连续发生的几件事,使我突然意识到,他莫非要抛弃父母?原以为他要了我们两老的一套又一套房产以后,会关心和照顾我们,使我们的晚年有个依靠,但房产到手以后,他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老吴说,既然三儿子是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受骗上当了,决心要追回我们的房产。
2013年2月28日正月19那天,在多伦多二儿家,我单独约他到地下室,我说,根据中国法律和风俗习惯,只有父母去世以后,儿女才能继承父母财产。父母尚在,你就要父母的房产,这样做对吗?另外,你结婚时,我和你妈节衣缩食借款买的那套房子,卖了给你补贴买房结婚,这套房子你也应该还给我。
三儿子听了一句话不讲,生气而去。
第二次谈房产问题是2013年4月22日,周一晚饭后,地点是在二儿子的一楼客厅。在场人有二儿子,二儿媳,二儿媳的母亲,我当着众人对三儿子说,你能把你要房的三条理由讲一讲吗?让大家看看你这三条理由能成立吗?他沉默不语。
我对他的三条要房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二儿媳听了说,爸,既然你不是自愿赠予,而是他强迫你,这就不合法;其次,他说以购买的名义,他给你房钱了吗?如果没给钱,就是欺骗,也是违法。所以,他利用老人晚年的无助,逼迫你交出房产的一半,这本身就很不道德,也是对老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又用虚假欺骗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儿子听了,脸色苍白,沉默不语。后来他曾经告诉我,那天晚上他开车回家,撞车自杀的心都有。说明他内心深处的良知还没有完全泯灭。
第三次谈房产问题,是2015年4月30日上午,我要回北京探望我九十多岁的母亲,按二儿子的安排,由三儿子开车送我们两老去多伦多机场。在路上,我向他提到房产问题。他说,什么时候他回贵阳把手续办了,房产还给我,手续费由我负责。这就是说,他认识到自己错了,决心用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然而,等我们两老从北京探亲回来,在5月30日去餐馆吃饭的路上,同样是在车内,当着他妻子和我老伴的面我再提到房产问题,三儿子突然恼羞成怒,对我进行诽谤和辱骂。而且,那顿饭本来是为了给他母亲过生日,大家会餐,他却拒绝进餐厅吃饭,带着老婆孩子开车回去了。从此再不和我们两老联系和来往。
2017年,我的房产拆迁提上议事日程——由贵阳南明区政府出面和住户商谈拆迁协议。由于三儿和我断绝来往,不再讲话,我便分别请二儿和大儿出面,和他商谈,结果是:
大儿打电话和他交流,并于2017年10月22日给三儿发了一条微信,内容是:“这次父母年迈,需要养老金过一段有尊严的晚年。希望你尽快协助父亲办理拆迁赔款事情。……父母一把屎一把尿把你带大,你仔细想想,是你欠父母,还是父母欠你?”
第二天,即10月23日,大儿又给三儿写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讲:“你不止一次说,你不要父亲的一半房产,为什么出尔反尔?人生不过百年,我希望你自己摸自己良心做事情,不要随便指责别人,希望你临终之时,可以大声对自己说,我没有做违背良心的事情。”
二儿也在这段时间给三儿打电话,希望他和父亲商量妥善处理房产问题,但三儿一改往日对二哥的态度,当二儿提出他在贵阳16年如何照顾父母时,他竟然把电话挂断,拒绝再谈。
二儿气愤地说,真没想到,他竟然像魔鬼附体,失去理性,变得禽兽不如。从此也不再和他联系。
三、诉讼之路
老吴说,既然三儿拒绝家人内部协商解决,只好走诉讼之路。老吴聘请了一位王姓律师作为全权代理,根据老吴提供的材料,王律师于2018年2月7日撰写了第一份诉状,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该房产赠予。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没经老伴同意,一人赠予三儿子,不合法;其次,三儿子得到房产以后没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立案后,王律师在产权交易中心查到购房合同。王律师认为,既然有合同为证,白纸黑字,从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角度提起诉讼,更为保险,于是又重新撰写了第二份诉状。
这次的诉讼请求为: 由于对方购房而未付款属违约,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由被告将该房屋返还原告。
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房产购买合同上却约定,若发生纠纷,由贵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是否说明,三儿在进行索要和侵占父母房产产权前,就已经有人给他谋划指点?一旦发生房产纠纷,这个人就可以出面帮忙?而这个人是否就是在贵阳仲裁委员会兼职的专职律师宋迅?
这个怀疑的产生,还有以下根据:
一是在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裁决书》里,有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概要,在6月26日上午开庭进行仲裁审理时,对方代理人宋迅毫无根据地认定:一,申请仲裁非申请人本意,而是一个林姓女子(化名);二,该房产不是购买,而是赠予;三,该案是林姓女子为争夺两个老人的一半房产而提起的诉讼。为了支持以上三点主张,宋迅拿出老吴10年前写的一份没有签名的《遗嘱》和2012年写的说明的打印件,在《遗嘱》中老吴称在他死后,决定把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半给林女士,而说明中,又取消了《遗嘱》中的遗赠。
这是怎么回事呢?老吴说,在他老伴偏瘫以后,在他最困难的日子里,这位林女士进入他的家庭生活,帮他请保姆,培训保姆,帮他装修房子……他觉得林女士是他的恩人,就写了那份《遗嘱》,后来老吴和汤女士结为亲家,她去了加拿大,就又写了那份说明。宋迅面对证据确凿的合同,就在那份《遗嘱》和说明上大做文章,并且把一个不孝儿子的侵权案和违约案,歪曲为父亲的情人和儿子的争夺房产案,从而改变案件的性质。并且在陈述中竭力往对方身上泼脏水,声言要在道德上打败对方……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作为一个专职律师,宋迅在案情陈述中,竟然用诋毁一个80岁老人的人格尊严的手段歪曲案件性质,这种做法本身是不是违背宪法精神?
另外,宋迅既是专职律师,又兼职贵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按有关规定,他代理此案也属于违规行为。这一点他也应该清楚,但却执法违法。
作为对该案进行仲裁的仲裁员严明,面对事实真相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对案件的性质应该一清二楚。特别是对宋迅违规代理对方的案件,以及他的辩护手法,也应该心知肚明。但他却没有要求宋迅进行回避,这是不是就构成两个人明知故犯,违规执法?
再看仲裁员严明的裁决:“通观全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应为有效。但付款日期约定在合同签订之前,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催收房款,而被申请人迟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申请人主张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才合乎约定或法律条件。现其认为被申请人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其仲裁请求因而得不到支持。”因而驳回申请,并承担10734元仲裁费。
老吴说,严明的裁决也是经不起推敲的。显然,仲裁员严明和对方代理人宋迅由于是同事关系,他们合伙违规操作,这个颠倒黑白的裁决结果就不难理解了。
由于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明显错误,老吴和王律师决定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仲裁决议。老吴说,我们期待市中级法院能够还我们一个公道。
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中级法院却下达了这样的裁定,归纳起来就是:对方代理人宋迅的问题不属于中院管;实体裁决错误,不属于中院审查范围。
看到中院11月18日的裁定书后,二儿在给王律师的信中说:“一个八十岁老人,还有一个偏瘫的老伴,两老自己的唯一一套房产,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得到保护——仲裁委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中院推卸责任,那么老人的合法权益找谁来维护?”移民到加拿大多年的二儿,一向对中国的发展感到欢欣鼓舞,没想到这次官司的审和判,却给他泼了一盆冷水。
王律师则在微信中感叹:“真令人绝望!”
老吴说,看来,在中国不拉关系,不请客送礼,而坚持职业操守的律师,往往要败在宋迅和严明这样一些人的手下。
怎么办?王律师又第五次写了上诉状,于2018年12月3日递送到省高级法院。结果是:高院根据〔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不予受理。
四、对中国社会现状的认知
老吴说,我这把年纪,按说一辈子耳闻目睹,称得上经得多见得广,一辈子谨言慎行,但没想到晚年却遇到这样一个儿子,又遇到这样一场官司,在我离开人世前,还给我上了这样一课。
这是怎样的一课?
老吴说,反思起来,这个案子的发生,自然是由于我的天真无知和性格弱点造成的。多年来,在中国社会流传着“坑爹”的说法,说明中国传统道德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连自己的儿子也靠不住,可是,我做梦也没想到,作为一个高校教师,自己竟然也会成为一个被儿子坑骗的受害者,而且落到正义难寻的境地。
老吴又说,我这个案子其实很简单,即使没有什么法律知识的普通老百姓也能一眼看清楚——这是儿女利用老人的年迈无助,用欺骗手段侵占父母房产的案件。性质如此明显的案件,到了贵州的司法系统,那些手握法律武器的人,要么颠倒黑白,妄加裁决;要么寻找借口,置之不理,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丧失。
老吴说,认真细想,贵阳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机构,完全由一些退休法官和兼职律师组成,在这个松散的群体里,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一切向钱看的社会转型中,一些素质很差的退休法官和一些缺乏职业操守的律师就很容易形成互利互惠的关系,在没有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下,有些人就可能变成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不顾司法程序,不讲职业道德,通过玩弄法律游戏,对案件随意决裁,从中获利。在这种背景下,由于每个仲裁员都有独立进行仲裁案子的特权,这就更容易形成冤假错案。我这个案子应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我问,中级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
老吴说,据知情人讲,贵阳中院过去也曾经坚持正义,撤销过一些仲裁不公的案子,结果引起仲裁委的一些仲裁员的不满。大家在一个系统,低头不见抬头见,都是吃这碗饭,所以,经过一段时间,中院也就对一般仲裁不公的案子采取睁一只眼和闭一只眼的态度。
听了老吴这些介绍和分析,使我马上想到最近在微信上流传的一些有关中国司法方面的资讯:一个是中国著名律师陈有西在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网上已经删除),题目是《民营企业家都行走在进监狱的路上》,里面介绍了他代理的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其中黑幕重重,许多民营企业家不仅私有财产被侵占和掠夺,有的甚至连命都丢了;再一个是一位从业四年的律师写的《司法腐败已到了令人咂舌的地步》的文章,里面说律师每年请客送礼拉关系,花费要30万人民币,否则,有理的官司你也难打赢;还有就是最近网上热议的一个“千亿矿产案”,官司打了十多年,原告胜诉又败诉,最后官司到了最高法院,卷宗又离奇丢失,牵出了腐败黑幕……看来,中国社会的道德败坏和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说,要让每一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使老百姓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美好愿望如何才能实现?
2019/2/2
附:写作参考资料:
(一}老吴的有关日记
(二)王律师提供的有关诉讼文书
(三)《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贵仲裁字第0190号
(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黔01民特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