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ian新闻
>
“我的五千年”第二部《西风烈:西周篇》(三十八)

“我的五千年”第二部《西风烈:西周篇》(三十八)

博客

孟津在河南,姬发大冬天里从陕西东进渡黄河抵孟津,为什么又原路返回?难道他在冬季大练兵,搞渡河演习吗?

我们猜对了,姬发真的是在练兵。《周本纪》对此说得颇为详细,姬发在位第九年,他先去毕国祭奠他爹。关于毕有两种说法,一是指姬昌当年强行霸占的毕国,另一是指姬昌苦心经营的程邑,二者都是被姬昌打下来的臣属国,没啥区别,它们在国破之日,国名于它们已经失去了意义,反正它们再也没有复兴过。总之,姬发在毕或程举行缅怀先父的活动之后,也学帝辛搞了次大阅兵,一路演习到孟津,所谓“东观兵,至于盟津”。

        姬发的阅兵和帝辛的阅兵动机完全不同,后者是吓唬,前者则是实战演习,而且那次“东观”,差点就演变成“东决”。姬发完全是一副为父复仇的架势,随军带着木制的文王牌位,自称“太子发”。这个自称实际上等同于宣战,周侯升格为周王或者周天子,那就意味着帝辛必须让位。一山不容二虎,天下怎能有二王?姬发表示他是奉先王的名义发动正义战争,并不是他自己独断专行。(“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专。”)看来是文王托梦给姬发的,因为据我们所知,文王在世时,并未和商决裂,而且晚年一直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辟雍和灵台颐养天年,再说姬昌也非受迫害而死,相反,他倒是很有可能是爽死的。据说他活到九十六、七岁,阅尽人间春色之后,他就到天上看风景去了。

        其实,姬发打祖父季历的旗号更有说服力。供木主神位的主意很可能出自姜子牙,他喜欢玩这种阴风四起的招数。姜先生不认识季历,但姬昌对他有知遇之恩,而且他是顾命大臣之一,让姬发抬出文王,也顺便抬出了自己的身价。

        姬发的战前号召比大禹的儿子启以及成汤的战前威胁要强些,至少不像那两位前辈那么暴力,他对几位高管比如司马、司徒、司空和诸节说:“额无知,全靠你们这班老臣了,额继承祖先遗业,一定赏罚分明。”启和成汤当年对处罚很感兴趣,受虐狂似地把可能、可怕的处罚亮出来,搞得指战员及士兵们提心吊胆,奋勇杀敌,因为他们不杀敌的话,他们的家人将在后方非典型死亡。

       姬发很聪明,他自己的话里赏罚皆不明,但他通过姜子牙的口,把威胁的信号传递出去。姜先生下的军令是这样的:“广大指战员们,快快集合你们的部下,带上船只,迟到者杀无赦!”(“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迟到就杀,遑论阵前退缩?

据说当时来到盟津的诸侯多达八百,更不可思议的是这八百诸侯竟然是不约而同前来会盟(“是时,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八百诸侯事先没有约定,在同一时间见、地点喜相逢,在概率学上来讲属于零概率事件。我怀疑这是太史公故意露出的又一破绽,太过明显。试问这些诸侯一个个在冬季的同一天跑来盟津干嘛?找帝辛单挑吗?连姬发都不敢单挑,何况此等”众庶”?这些“不期而至”的诸侯异口同声地对姬发请愿:“我们打纣王吧。”(“纣可伐矣”),这说明了他们很清楚此行目的是什么:组团攻打殷商。这也说明了他们是被召集而来,绝不可能在“阶级仇,民族恨”的大觉悟下自觉、自愿地前去消灭反动的商纣王。

召集八百诸侯的人只可能是姬发。姬发祭祀文王是个烟雾弹,用来迷惑帝辛。祭祀大典之后,姬发自称太子,通令全军他是以文王的名义进行讨伐,又招来司马、司空、司徒和诸节训诫一番,然后兴兵,完全是大决战的模样,姜子牙随之号令“后至者斩”,这几个字不仅仅是说给周军的,也是警告“不期而至”的八百诸侯们,这么一吓唬,谁敢不来呀?之所以声称诸侯们不请自来,不过是为了宣传周武王是多么顺应天意民心而已,只是这个由“周办”操刀的“宣传通告”写得太假了。

姬发在最后关头取消了进军殷商的战斗计划,冠冕堂皇地宣称天命还不明了,现在时机尚不成熟(“汝未知天命。未可矣”),于是班师回朝。

《周本纪》里关于姬发退兵的理由没做任何解释,只是呈现了两起吉凶不明的“瑞”。在姜总司令发出总攻的号令后,周及其盟军开始渡河,姬发的船行至河心,一条白鱼跳上船,姬发毫不客气把这条自我现身的白鱼做成寿司献祭(“白鱼跃入王舟中,武王附去以祭。”)

周军渡河之后,安营扎寨休整。突然一只通红的火球从天而降,落在姬发的大帐顶上,声势轰隆,火球化成乌鸦状。看来这个火球不是火凤凰,而是火乌鸦,姬发认为此乃不祥之兆,于是下令撤兵,不做任何解释,因为他料定那八百傻诸侯不懂天命,解释也没用。

戳这里 Claim your page
来源: 文学城-夏维东2015
相关阅读
logo
联系我们隐私协议©2024 redian.news
Redian新闻
Redian.news刊载任何文章,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文章信息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由其作者负责,与Redian.news及其运营公司无关。欢迎投稿,如发现稿件侵权,或作者不愿在本网发表文章,请版权拥有者通知本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