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事件后被起诉审判的军队干部
9.13事件后被起诉审判的军队干部
1971年9.13林彪事件后,不少军队干部受到牵连和审查,直到80年代初部分人受到特别审判、处理为止。在图1这份报告中,提供的处理情况如下:
除了黄、吴、李、邱和江腾蛟外,对在押的40人和长期停职的5人作了处理(基本都是和9.13事件有关的师职以上的干部):
18人被判刑:
顾同舟,广州军区空军参谋长,判11年
胡萍,空军副参谋长,11年
王维国,空四军政委,判14年
李彬山,上海警备区副政委,判3年半
李伟信,空四军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判15年
刘世英,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判15年
贺德全,空军情报部长,判12年
程洪珍,空军司令部办公室秘书,判11年
王永奎,空军情报部副处长,判11年
郑兴和,空军军务部副处长,判11年
鲁珉, 空军作战部长,判10年
关光烈,武汉军区127师政委,判10年
许秀绪,空军雷达兵部副处长,判8年
陈伦和,空军司令部办公室秘书,判5年
朱铁铮,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处长,判5年
陈玺, 南京军区空军气象处副处长,5年
陈伯羽,广州军区空军司令部管理处处长,判4年
王琢, 空军司令部管理局副处长,判3年
免于起诉军职以上13人:王秉璋、周赤萍、程世清、刘丰、丁盛、 冼恒汉、张秀川、周建平 、陈励耘、陈庞、王希克、 戴金川、 伊文
归部门处理11人:靳来川、曹根慧、王璞、解耀宗、查全伦、李海彬、王明鑫、安城;
胡炜 送军纪委处理;刘锦平、米家农移交民航总局处理。
空军副参谋长王飞因精神失常免于起诉。
免于起诉的都受“退出现役,给出路(降待遇)”处分:
以上是进入诉讼审判的,还有不少当时受到撤职和点名批评的将军:如梁兴初、陈仁麒、谢家祥、南萍、熊应堂、龙书金、吴瑞林等,后来有的职务待遇没受影响,有的算犯过错误,有的降了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