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经历:毒品小案庭审实录
加拿大安省陪审员经历
2017年8月发了《加拿大安省陪审员选拔》,今天把《庭审实录》补上。两篇着重点都在于还原“程序”与“逻辑”,所以都篇幅冗长读起来会枯燥乏味,建议晚上睡觉前读,哈哈。
陪审员经历之:庭审实录
从2014年11月25日周二上午9点至11月28日周五中午,12名陪审员终于选拔完毕,法官决定下午马上开庭。
案情简介:一位牙买加裔加拿大女子到加勒比国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旅游一周,回加拿大时在多伦多皮尔森机场被边境工作人员(CBSA)查到携带了11磅 (5公斤多)可卡因。边境人员马上把她移交给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在监狱里被关押一个星期后,这位女子被保释出狱,并软禁在家约两年时间,现在开庭审理此案。(对比一下孟晚舟)
出席庭审的有:法官,助理法官,法庭记录员,12名陪审员,原告律师及助理(一男一女),被告律师及助理(一男一女),被告人,以及两位法院工作人员(负责陪审员,证人及公众进出法庭)。另外,一般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法庭旁听。
在庭审开始前,法官先向我们陪审员宣读了约三十多页的说明,大概花了三刻钟左右,讲到如何作一个客观公正的陪审员来对案件作判决,其中有三条最为重要:1)被告“假定无罪”,她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她无罪;而原告律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她有罪;2)律师的陈词,说明等都不是证据,只有证人的证词和物证是证据,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据都具有同样的法律作用;3)有些证据在审理初期显得很重要,但最终却与结论没有什么关系;而有些最初似乎无关紧要的证据在最后的结论中可能发挥关键的作用。
法官解释完毕后,庭审就开始了。虽然是英国体系,但加拿大法官和律师都不带假发,不像香港司法体系。
庭审第一天
(2014年11月28日周五下午)
原告律师首先作了开庭陈述,他声明自己所说的都不能算证据,要求陪审员根据人证和物证来下结论。接着,他介绍了案情的经过,同时向法庭展示了各种物证。这些物证主要是被告人被拘捕当天的随身携带物件,包括两个行李箱,箱里的所有物品,手机等。每次呈递物品前,原告律师先让被告律师过目,然后给陪审员看,最后交到法官助理那里作编号,法官助理再给法官过目或查看。最后编号登记的物证有:行李箱里搜出的两个螺丝钉,便携式计重秤,机票代理处的名片,衣物等,共有三十多件物证。
原告律师陈述后,被告律师也作了他的开庭陈述。他的陈述主要是说明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律师已经拟定的一个共同声明,即双方已经一致认同的项目:1)可卡因是从被告的行李箱中搜出来的;2)行李箱属于被告;3)被告亲自整理行李箱,打包带进加拿大。双方的两个分歧点:1)被告是否知道有违禁物品在她的行李箱中;2)她是否知道这违禁物品是可卡因。
原告律师需要提供各种证据来澄清这两个问题,而陪审员则要对这两点来下定论:被告有罪还是无罪。被告律师也同样先强调自己的观点并不能作为陪审员做定论的依据,一切以证据为准。
在律师陈述过程中,双方律师互相称对方为“我的朋友”。也许法官发现我们对这个称呼有些疑惑,他马上向我们作了解释。这个称呼并不表示律师们之间有什么关系,而是一种传统或者说约定俗成。律师们也许并不能记住对方的姓名,但不称呼又显得无礼,干脆就称呼对方为“我的朋友”,以避免尴尬。同时在庭上,律师们唇枪舌战,气氛往往紧张,这个称呼似乎也可以在表面上稍微缓和一下剑拔弩张的场面。所以这个称呼虽然并不怎么贴切,也就这么引用下来了。
被告律师陈述后,紧接着,原告律师传唤了他的第一个证人:边境检查人员。这个证人就是在机场截获被告毒品的边境检查官。原告律师对事发当天的情况进行提问,边境检查官在回答之前征求法官同意来参考他的工作记事本。作为国家公务员,检查官的工作习惯是把发生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都记录在记事本上。在问和答的过程中,检查官把他如何发现毒品的场景描述了出来。
旅客在出海关时一般有两次面对边境检查官,一是在提取托运行李前的递交报关卡,二是在这之后。被告在报关单上填写,入关所携带物品的总价值是100 加币,同时她告知检查官自己有一个随身携带的箱子,一个手提包,还有两个托运行李箱。作证的这个检查官在第一关碰到被告时,就在被告的报关单上注明时间,然后在第二关时,他就将被告带到检查室去开箱检查托运的行李箱。在检查过程中,有几件物品引起检查官的注意:两个螺丝钉,一个便携式计重秤,三个手机。(整个过程中,给大家的感觉是被告一开始就被这位边境检查官盯上了,所以特地在外面等着被告)
原告律师还没有完成对证人的提问,已经到了休庭的时间。法官宣布退庭,第二天继续审理。除了法官外,庭内所有人都起立,先目送我们陪审员离庭。人生第一次被这样对待,心里得瑟得一塌糊涂。
自从庭审开始,陪审员在庭内的待遇和地位与法官相当。在庭上所有人中,陪审员总是最后入场,最先退场。开庭时,所有人(除法官外)都要起立,目视陪审员落座后他们才能坐下。因此法官在一开始就强调,我们陪审员进庭要马上坐下,否则的话,所有人都得站着。每次开庭退庭,陪审员们就大模大样地鱼贯进出,接受众人的注目礼。
一般庭审从早上10点开始,到下午4点半结束。中午有一个小时的午饭休息时间,上下午也各有一刻钟的休息。审案期间陪审员有专门的房间,并由法院提供茶水饮料,不过午饭要自理。除了享有指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全天候陪同外,陪审员还有专门的停车位,专门的入门证,可走法院职员通道。每次进法庭时,法院工作人员总要提醒所有人:手机关掉,不要嚼口香糖。此外,对陪审员的服装倒没有特别要求,大家基本都穿周五的便服(休闲上衣,牛仔裤)出庭。
庭审第二天
(2014年12月1日周一)
原告律师继续提问边境检查官。通过提问,边境检查官给陪审员们复述了当晚发生的情况。因为检查官基本上对所发生的事情都有记录在案,给人的感觉他是在例行公事,这类案件在他的工作中是司空见惯的,不至于少见多怪。
原告律师提问完后,被告律师对检查官进行质询。检查官在叙述开箱检查时,他谈到被告人说过一句话:“(Oh, No, Can I sit down?)哦,不,我可以坐下来吗?”,而这句话正是在他就要拉开行李箱底部拉链发现可卡因的当下时,被告说的。被告律师对此进行质疑:当晚检查时,已经是夜里11点半左右,飞机延误,被告身体状况欠佳,她体重约280磅,在10来个小时飞机后,可能感到生理性的疲惫而说了那句话。然而原告律师是把这句话解读为,被告人意识到自己这次被逮住了,一种本能性的反应,那句话脱口而出。
被告律师同时质疑检查官记事本的准确性,因为检查官不是边检查边做同步记录,而是在完成一个多小时的检查后作的回忆性记录,而这个时间的延误有可能导致事情的遗漏或者选择性的记录。比如说,被告除了说过上面这句话外,还说过别的什么了吗?检查官说他不记得,他的记事本上也没有记录。
被告律师质询完之后,原告律师传唤了他的第二位证人:加拿大皇家骑警。当初边境检查官发现可卡因之后,就把案情报告给皇家骑警。这位骑警就是当天的案件接收人。在提问的过程中,骑警非常详细地描述了他如何对可卡因进行称重,拍照,存档等。
针对边境检查官当初对被告怀疑的三个物件:计重秤,手机和螺丝钉,被告律师询问了骑警如何看待这些物件。骑警觉得计重秤再普通不过了,有两个松散的螺丝钉也不稀奇,从箱子里脱落也常有发生。至于三个手机,他也没有认为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毕竟可以假设其中一个可能只是作为音乐播放器,一个是加拿大本地手机,另一个是旅游地用的充值手机。被告律师又追问了一句:你查看了手机里的信息了?骑警回答说没有。律师再逼问:为什么你不查看?难道你不想知道手机里是否有被告人和贩毒分子等联系的信息?
原告律师马上起立,反对被告律师的这一提问。庭上气氛有些紧张。法官马上询问双方律师:需要陪审员在场还是回避?律师请求陪审员回避,陪审员马上退席。我们退出后,在休息室议论纷纷,觉得这个骑警也真是太轻率了,连这么重要的手机信息竟然会不检查。我们猜测陪审员之所以被要求回避,有可能律师担心有些与本案无关的重要信息在无意中泄露出来。一刻钟后,我们陪审员重新被带回到庭上,继续庭审。骑警作证完毕后,当天(第二天)的庭审也就结束了。
庭审第三天
(2014年12月2日周二)
原告律师只有两位证人,一般情况庭审取证/对质的过程就这样结束。但此案除了被告律师进行对质辩解外,被告本人也自告奋勇地要出现在证人席上,对指控进行辩解。被告律师先强调:被告没有责任和义务要作证,也无需为自己作辩解,但她愿意这样做,让大家了解她和事件本身,以有助于陪审员作结论。被告坐到了证人席上,宣誓自己说的都是真实的。她身材矮胖,说话声音很轻。法官提醒她要提高音量,以便让大家都能听清。
被告律师先开始提问。在提问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被告的身世以及近年来的经历:她父母来自牙买加,她在加拿大出生,因为父母对她的家庭暴力,从小她和外祖母住在一起。在九年级时,父亲曾到学校对她进行辱骂,使她羞愧而辍学。此后到牙买加探望祖父母时,又被表兄强奸。
辍学后,她打过一些零工,比如销售员,学校秘书等,近七八年主要帮外祖母在家里带孩子。外祖母招收了五六个小孩,负责接送孩子去学校,孩子放学后留在家里直到他们的父母下班后来接。外祖母每月给她240元作为报酬。
她曾结过婚,但丈夫住在牙买加,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后来发现丈夫有外遇,就离婚了。现在有男朋友,已交往了8年、也准备谈婚论嫁了。此次是男朋友定好机票,并给她买好两个行李箱让她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旅游。男朋友就是来自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多伦多市政府部门工作。而自从她出事后,她就再也没有见到男朋友,也无法联系上他。说到伤心处,被告几度哽咽,流眼泪。被告律师出示了几张这个男朋友在足球场踢球和在停车场的照片,但都是远景照,既没有比较特写的脸部照片,也没有2人一起的照片。
在这次案发的前一年,她曾到泰国去旅游了一个月,是由网上认识的朋友招待她吃住。被告律师也出示了这个朋友在餐馆吃饭的照片。
轮到原告律师对被告进行质疑时,我们又了解到:被告不用付房租和伙食费给她外祖母,但她要付上网费和手机费(90元/月),此外她还得购买衣物,出国旅游几乎每年一次,单泰国之行就花掉了1000多元的零用钱,不包括飞机票,另外还购买了一个6百多块的照相机。而她的收入是每月两百多。她知道男朋友工作的地方,也知道他及他母亲家的住址,但她在被捕保释后只去他家找过一次,当有人告诉她那男的已搬走时,也就不了了之,没有进一步积极地去搜索。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一周,回来时她的行李箱里带着数量繁多的衣物,有32件上衣,6条裙子,12条裤子,多套洗浴用品,还有两套被单和枕套等,而且似乎都没有用过。原告律师认为她试图用这些衣物来掩藏可卡因,以免入境时让人怀疑。
总之,原告律师认为:1)被告的经济收入和她的生活方式极不相称;2)这个所谓陷她入局的男朋友是子虚乌有的,否则她不会不尽力去找到他。
对这些质疑,被告说自己是个很喜欢带很多东西出游的人,不管是旅游一个月还是一周;而且这次本来是要和男朋友家人见面,就多准备一些方便到时选择。另外,被告律师出示了保释证来说明被告没有行动自由,每次出行她需要年岁已高的外祖母一起出去,要不然就要被罚保释金。
在庭审期间,外祖母一直在庭上旁听。在被告说到自己被父母虐待时,外祖母很激动地站起来说:这是真的,这是真的!被告律师马上去提醒她不可在法庭上插话或大声喧哗。
双方律师答辩完后,庭审就结束了。
庭审第四天
(2014年12月3日周三)
这天上午,被告律师和原告律师分别作结论阐述。被告律师对陪审员动之以情,他说像被告这样有着悲惨遭遇的女子,只要有人说爱她,她就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男朋友才会利用她作为贩毒工具。在阐述过程中,被告律师居然还非常投入地泪流满面了一把。原告律师则对陪审员晓之以理,被告的所作所为说明她知道自己携带毒品入境,这些毒品价值不菲,而且流到市场上将会害了多少无辜的人,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陈述完毕后律师的任务就算完成了,当天开始休庭,等待陪审员审议并递交结论。
法院工作人员带我们陪审员到一间审议室,交代了有关第二天开始的审议工作的要求。审议时间长短不一,长的话要几天甚至几个星期,而一旦审议开始,陪审员就要与外界彻底隔绝,不能接触手机,电子设备,电视,网络等,入住专门的旅馆。陪审员们填写了紧急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并得到一份提醒清单,提醒封闭审议期间所需日用品,衣物,药品等。随后各自回家整理行李箱。很兴奋。
庭审第五天
(2014年12月4日周四上午)
这一天是周四,我估计这个案子不太复杂,不需要很多天进行审议,所以只准备了一天的衣物带一个旅行小包去。其他11位都带了一个拉杆箱或一个旅行包一大早到法院。在数天的庭审中,法官一直在奋笔疾书做着记录,碰到有他听不清楚的名字等,他都会询问。这一天早上,他先当庭宣读了他的庭审记录, 共八十来页。然后又再一次提醒陪审员要以证据为凭来作定论。法官宣读完以后,我们就到送到审议室开始审议。每个人都有一份法官的记录,庭审上出示的所有证据也被集中到审议室。法院工作人员把我们的手机都收走了,并给我们订了午餐。我们就开始与世隔绝了。
庭审第五天下午
(2014年12月4日周四下午 陪审员封闭式讨论)
12位陪审员由5男7女组成,年龄从三十来岁到七十多岁,来自于各个行业包括工业,服务业,金融业,电信业等,其中有退休的小学校长,民用工程师,经理,摄影师,会计师,银行工作人员,信贷人员,技术服务人士和顾客代表等。陪审团要推选出一个代表,在法庭上宣布最后的结论,有两人毛遂自荐,最终以扔硬币方式来决定一位女士为代表。
在开始审议前,每人先对案件作了初步表态,认为被告有罪和无罪的各占一半。接着我们就仔细一起浏览法官的记录,并通读了其中重要的段落。从被告行李箱中整理出来的衣物,我们也一一查看型号,确认她并没有把她的外祖母衣物放进去来充数。我们讨论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原告律师对被告指控的几条证据上,比如被告的经济来源,她与男朋友的关系等。他们有8年的恋人关系,但两人没有一张合照、也没有和男朋友在室内的照片、更没有和家庭成员或朋友一起的照片。另外,男朋友有确切的工作单位,虽然那单位不一定能给她信息线索,但她没有去试着找过。所有这些很难让我们相信她的“男朋友”是真实的、以及所带毒品是被人利用。
在审议过程中,如果我们有问题,是可以写下来递交给法官请求有关人员回答的。我们中几个人觉得三个手机的事情很离奇,本想提问,但一位陪审员说连那位骑警都没有觉得三个手机有什么不对劲,而且还让我们回避,我们就不用在这点上顶真了,于是作罢。
对于有罪或无罪的判定,12位陪审员需要全票通过,如果有一个人有不同意见,那就僵持下去,直到有统一的结论为止。如果到当天晚上八点半,我们还没有一致的结论的话,我们就得被法院集体押送到指定的旅馆过夜,第二天继续审议。
我们讨论了7个来小时,大概晚上7点半左右,进行了匿名投票,最终全数通过:被告有罪。随即大家最后的晚餐。如果第一次表态就全数“有罪”的话,估计也不会有这顿免费的晚餐。
晚餐后,陪审团代表在判决书上选上“有罪”的选项,密封好,让工作人员转交给法官。法官马上召集所有的庭审人员入庭,当着大家的面拆看了判决书,然后交还给陪审员代表,并由代表当庭宣读判决:有罪。此时,我紧盯着陪审团包厢前的一块地板,没敢抬头看任何一个人,特别是被告,就怕和她的眼神对上。
宣读后,陪审员又重新回到审议室。在封闭审议开始前,法院工作人员曾问我们是否想在案件结束后见一下法官,我们说愿意。等候法官时,那位宣读“有罪”的代表轻声说自己刚才看了被告一眼,很是后悔,那失望沮丧的眼神让她很难受。约一刻钟时间,法官来到我们审议室,感谢我们的努力工作,同时问我们有什么问题,需要有什么改进的地方等。我们12位陪审员都是第一次当陪审员,这个经历本身很新奇,大家只是觉得选拔过程过于繁琐冗长,漫长的等待, 而真正的庭审效率相当高。有一位陪审员问法官“被告会不会上诉?”,法官既惊讶又信心十足地说:上诉?我不认为我在审理过程中犯有什么错误!然后他继续补充说:所谓被告上诉,不是直接针对你们陪审团的判决本身,而是针对庭审过程中法官的主持错误,也就是说是由于我的错误而导致了你们做出对她不利的判决。晚上八点半左右,我们一行人离开了法院。
前前后后8天的陪审员经历结束了,但案子本身并没有结束,接下来是法官的任务:量刑。法官也提醒我们可以在法院网站查看最终的判刑,一切都是公开的透明的有记录的。
每每想到那位陪审员代表提到的被告沮丧的眼神,我失去了上网查询量刑结果的好奇心,或者说是失去了一种勇气吧……陪审员不好当,佩服《十二怒汉》,更佩服1957年的那部《十二怒汉》的导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