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与妻子张某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女,而张某某并没有成为一个家庭主妇,干着一份电话销售员的工作,但在这年,尽管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趋于平淡,生活中是茶米油盐的琐碎事情,但路某还是察觉到了妻子的异样。
具体从什么时期起,路某已经记不得了,但张某某晚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路某心生疑惑,询问张某某,得到的回复却是“出差”,可路某记得妻子的工作并不需要这么频繁的出差。另外,路某发现到了妻子每次送女儿去辅导班,出发前都会打扮一番,恢复了年轻活力。
而把孩子接回来后,路某嗅到了张某某身上刚洗完澡的沐浴清香,路某询问张某某,张某某要么说跟姐妹一块去健身了,要么说去姐妹家完了,顺便洗了个澡。当然,张某某的回复不存在合理性,路某便想到了一种可能性。
不过瞧张某某的态度,路某认为自己再询问妻子,妻子也不会说真话,因此他准备自己找证据,2021年3月28日是周六,张某某准备送女儿去辅导班,一如往常,精心打扮,路某便骑了摩托车跟在后面,可能是张某某已经对自己的丈夫不再重视,一路上都没有发觉路某的尾速。
把女儿送到辅导班后,张某某轻车熟路的走进了一家酒店,然后在门外偷听的路某就听到了客房内暧昧的声响,路某的火气顿时上来了,拿了房卡就闯入了客房,张某某和刘某看到有人闯入,连忙拿东西遮住自己的身体。
张某某看到是自己的丈夫后,也就知道自己的婚外情暴露了,她无法可说,任由路某打骂,踢她一脚。之后路某又堵住了想要离开的刘某,打开了手机的拍摄功能,质问他是哪里人,做出这种事预备怎么办……路某一边说一边打,刘某也觉得理亏,没有反抗,表示愿意给卢某补偿。
路某一听,想了下,给出了一个6万的数字,不过刘某并没有这么钱,两人又在钱上拉扯了一段时间,最终以2.5万结束。刘某向朋友借了钱,然后转给了路某,路某拿了钱便离开了。
本以为与刘某的事情告一段落了,路某只等着解决与张某某离婚的事情,两人在财产分割上没有什么矛盾,但路某想要女儿的抚养权,而张某某也想带走女儿,于是路某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想到张某某有婚外情这一过错,自己还是有很大的概率拿到女儿的抚养权。
然而质证时,路某却发现刘某把他给告了,刘某告他敲诈勒索。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该罪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本案中,刘某虽然在与张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暴露后,表示愿意给路某赔偿,但却是建立在路某进行拍摄,打骂他的情况下,其中有言语的威胁,因此刘某是被迫把25200元转给了路某,路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知道刘某报了案,路某虽然觉得憋屈,但大丈夫能屈能伸,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刘某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中路某某并无事先敲诈勒索的预谋,出于泄愤的目的才殴打了刘某并勒索了25200元,刘某某对引发本案也有明显的过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敲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这事又是否会影响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张某某的婚外情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是违法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导致路某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张某某的婚外情,所以张某某还是不太占优势的。(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