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是为了制约民主选举结果
看到"别扯了,美国宪法只字未提民主”的题目后,觉得有些话要说,故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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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及"民主"的具体字眼,但它说的事情,却全是与民主的结果相关。它清晰地表现出美国的建国者们对民主的深刻认识与极度的不信任(民主的结果)。在详细地论述了"集权与民主"各自的特点后, 美国国父之一 /人称"宪法之父”的 James Madison 沮丧地说,民主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管理国家就是做决策。决策只有两种方式,集权或民主。刚刚赶走了集权的象征(英国国王), 13个相互独立的州的联盟只能是共和的现实,让美国的建国者们只有"民主"可以选,于是,就捏着鼻子选了"数人头/民主"的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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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是因为这一无奈的选择,让他们"以防止民主选举的结果被滥用"定为"宪法的重点"。"别扯了,美国宪法只字未提民主”一文中,作者给出了大众化的解释,"美国宪法的精髓不是民主, 而是对权力的制约。 也就是说, 要管住人!"
这么说没有错,但有些不准确: 宪法不是单纯"要管住人", 而是要制约"某个联邦政府职位"的权力(authority)。某段时间内这一职位的占有者权利,除了与职位紧密相关外,还是某种相关"民主程序的结果"。因此,宪法要制约的,是民主结果。
民主(结果)就是多数人说了算,这让社会中的天然少数/弱者,非常容易成为多数人/强者谋取利益的牺牲品。通过限制"民主结果"。宪法达到了"保护少数/弱者"。 各州不分大小,都有两名联办参议员的宪法规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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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由最高法院/国会/白宫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三个机构相互制约/平衡 (check and balance), 只有宪法定义的美国政治结构的特征。
国会中来自各州众参议员 (总数超过600人)出自各州独立的民主选举,总统来自全民选举,他们都是民主程序的直接结果;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的结果,是民主程序的间接结果。
这样看来,美国宪法定义的"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特征的核心(实质),就是各个民主结果(直接/间接)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建国者们不相信民主的结果,但又必须依靠民主的结果。以限制民主结果的危害性为着眼点,他们设计了当下的美国政治结构: 让各种民主结果相互打架,两派(多派)俱伤后,民主的(负面)结果就降到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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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宪法中没有对"民主"的字眼,但它恰恰就是规定各个"民主结果"关系的政治文件。
这让这篇文章的题目着重强调"美国宪法中根本没有【民主字眼】,给人【文章作者没有看清美国宪法的实质】的印象。作者有一点说的不错,"民主不是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