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王国维“二重证据法”》 其二
关于“二重证据法”之狭义性和广义性问题,首先笔者对王国维“二重证据法” 作以归纳:
1.运用出土史料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用出土史料(出土文献、古器物等)证明传世文献的部分实录性,用传世文献证明出土史料的内容。
2.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未必都是“伪”,而是存有不少“真”。
3.即使没有得到出土史料的证明,传世文献内容也不能被否定。
关于1,1913年《明堂庙寝通考》通论中“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两汉之书得其证明,而此种书亦得援之以自证焉。”1923年《观堂集林》中“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1925年《最近二三十年中国新发现之学问》只提到运用出土史料证明传世文献内容,是因为王国维先生1925年的演讲重于提倡出土史料的有用性。由此可知“二重证据法”将出土史料与传世文献同等对待,并使它们互相印证。
关于2,见于1925年《最近二三十年中国新发现之学问》:“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1925年《古史新证》第四章亦提出,《世本》、《山海经》、《楚辞?天问》、《晏子春秋》等传世文献记载的内容反映着全体或部分的史实。另外,1913年《明堂庙寝通考》:“然则晚周、秦汉人之书遂不可信欤?曰不然!……纪事之文或加缘饰,而其附见之礼与俗,不能尽伪也”。
关于3,见于1925年《古史新证》:“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第四章亦说:“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 。
王国维先生“二重证据法” 自横空出世以来就迎来“质疑声”。由于近代考古的史料不足“质疑”有其存在性。笔者就以现代为例,南开大学 乔治忠所著《中国史学史》有如下观点:“他(王国维)所列出的‘地下新材料’,只是甲骨文和金文,实际都是文字资料。以新发现的文字资料结合已有的文献研究历史,中国自古如此,何须标榜‘二重证据法’?这其实是为了反对顾颉刚发动的‘古史辨’运动,给信古派提供一件舆论武器。……这种具有严重逻辑错误的‘二重证据法’,后更被滥用,形成一种将考古学的发现装入古籍记载框架的错误倾向,对历史学起到很大的负面作用。其一是充当了阻断‘古史辨’史学革命途径的主要理念,其二是成为中国先秦史研究中许多谬误观点形成的枢纽。”该主张并被后续研究所继承。依照史实,王国维先生推崇“二重证据法”在先,胡适,顾颉刚提出“疑古”在后,而且陈寅恪,顾颉刚等人治学之道虽和王国维先生不同,但对王其人其学推崇备至,可见乔治忠全盘否定“二重证据法”是不恰当的。
日本汉学家西山尚志借鉴卡尔·波普尔的“批判性合理主义”,提到“二重证据法所导出的结论总是正确的,即“二重证据法”不能“证伪”。所以它是‘非科学’的理论”。西山尚志进一步指出“王国维‘二重证据法’是不能证伪的陈述和不带风险的理论,所以不能带来任何进步”。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先假定“二重证据法”是非科学性,那么必须例举出哪一种方法是科学的。其次地下考古是一个连续性没有时间限制的发现过程,即便过去得出的结论,或许在未来某一天被新的史料所推翻。而王国维先生在1925年提出完整的“二重证据法”时已经明确论述了,反对疑古派主张的“东周以上无信史”之“一刀切”提法。当地下新资料不足以证实原先的结论时应持“存疑”的态度,笔者认为这是高于“科学”“非科学” 的逻辑合理性。
如上所述,二十世纪的考古新材料或已经质疑了王国维先生在《殷周制度论》中得出的结论,比如分封制在商代是存在其雏形、商末存在嫡庶之分,再比如商代虽然伦理道德较为开放自由,但《商书》中亦有“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刑律并非与道德完全不相干。但后人不会因此而贬低王国维先生学问之卓越,究其原因“二重证据法”出自“方法”,贵在“思想”。这就是在揭示“二重证据法”之广义性上莫过于同时代的陈寅恪先生。1934年陈寅恪先生整理王国维先生遗书在《王静安先生遗书序》里对其“二重证据法”的思想作了如下扩充:
“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疑文互相释证。”
“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
“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
至于1928年开始的河南安阳殷墟发掘,则已是王国维先生所见不到的。在这样的条件下,王国维先生1925年讲义提到的“地下之材料”仅有甲骨文、金文,但从他广阔的学术视野而论,应该泛指种种考古文化遗存。因此,王国维先生的“二重证据法”实际是对古史研究中的历史学与考古学关系的表述。相较于其他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认识应当更显通达。傅斯年在1928年《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中提到,“务必改了‘读书就是学问’的风气”,“西洋人作学问不是去读书,是动手动脚到处寻找新材料,随时扩大旧范围。” 二人史学理念并不相同,但他们在扩展史料来源的思路上却颇为接近。陈寅恪在1931年《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也谈到:
“然真伪者,不过相对问题,而最要在能审定伪材料之时代及作者,而利用之。盖伪材料亦有时与真材料同一可贵。如某种伪材料,若迳认为其所依托之时代及作者之真产物,固不可也。但能考出其作伪时代及作者,即据以说明此时代及作者之思想,则变为一真材料矣。中国古代史之材料,如儒家及诸子等经典,皆非一时代一作者之产物。昔人笼统认为一人一时之作,其误固不俟论,今人能知其非一人一时之所作,而不知以纵贯之眼光,视为一种学术之丛书,或一宗传灯之语录,而龂龂致辩于其横切方面。此亦缺乏史学之通识所致。”
提示真、伪材料皆有发挥自身史料价值的广阔天地,是陈寅恪注重发掘史料价值和扩展史料范围的认知,与王国维、傅斯年所论可谓殊途同归。
同时笔者认为在以各种形式“发现新材料”之时,“新的思想和新的治学理念”同样也是“二重证据法”的扩展。以简牍学历史为例,1912年王国维先生因看到英国冒险家斯坦因从新疆甘肃等地发掘的汉晋简牍照片及日本大谷探险队桔瑞超发掘的简牍实物,对古代简牍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考证了古代简牍之书的发展历史,简、牍、棵、札、策的名称及其区别,简、牍之书的形式、书刻、用字、装订、流传,不同书籍所用简的规制,以及简牍在礼仪上的运用等等,撰写了《简牍检署考》这一简牍学的最初教材。1914年在日本的罗振玉邀请王国维先生合作对法国汉学大师伯希和的老师沙畹提供的新疆和敦煌出土的一批简牍照片进行研究,当时研究条件极为困难,图片模糊难以分辨,但依然对其作了分组,对每支敦煌汉简的出土地点与简牍尺寸均详加记录。仅仅数月后两人合作的《流沙坠简》在东京出版,书末还依据斯坦因《塞林提亚——中亚和中国西域考古记》,专门绘制有敦煌鄣燧分布图,并将各烽燧编号及汉代名称、所出简牍列为一表。在书首自序里,王国维先生写到“乃略考简牍出土之地,弁诸篇首,以谂读是书者”。
时过今天,也就是本文开启的侯旭东教授等一批当代学者的时代,从上世纪以来通过考古发掘出大量的简牍材料,出土的实物简牍超过30万片,简牍学无疑成为一门“显学”。“新的材料不可谓不多”可是得出结果莫过于侯教授所言,“仅仅是各县留下了原本,发放了复件”等草草而已,笔者在此不得不说,没有一个崭新的思想和卓越的治学理念,再多的新材料也仅仅是躺在档案馆里的旧物。当然也以何等资格来评价“二重证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