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模仿现象之再思
沿著西方學者的思路,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中國現當代文學中的模仿現象難以判定的問題,產生於中國的法規系統。 在西方,他們的案例法系統中的過往案例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因為案件是有形的,容易遵循的,所以缺乏詳細規定不再是這個制度下的真正問題。而中國不是一個判例法國家,這要求所有現行法律都通過行政文件來詳細解釋 (Zhang Zhengsi, 1997)。 因此,法院只需根據法律和相關行政文件判斷和判決案件,無須尋找其他輔助材料或文件。而與中國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現在仍然處於發展階段,相比之下,民法則具有非常詳細的行政法規。因此,當法官或律師面對涉及仿製或剽竊的案件時,他們會發現他們需要詳細的規章。換句話說,中國文學中的模仿問題是在其法律制度或不成熟的版權法中產生的。
要解決這一難題,似乎并不難。法律制定者只需要制定詳細的法規,闡明甚麼樣的模仿是抄襲,甚麼樣的模仿不是抄襲,似乎就一勞永逸了。
然而,遵循西方判例,禁止任何形式的模仿,是唯一正確的的選擇嗎?它對文學的發展有利還是有害?假如作詩不許唱和,多少佳構會「胎死腹中」?假如六朝志怪〈龐阿〉中的石氏女離魂故事不准模仿,怎麼會有〈離魂記〉、《倩女離魂》、《牡丹亭》這樣的文學佳作?假如〈楊林柏枕〉故事不准模仿,怎麽會有〈枕中記〉、《黃粱夢》這樣的傑作?假如曹禺心目中有這樣一個「禁止模仿」的觀念在,《雷雨》這樣的名劇還會出現嗎?現代劇壇不知要寂寞几分?
也許出於同樣的考量,不少學者對模仿不以為然。例如,劉平在他的論文〈易卜生與中國話劇〉中這樣寫道:
「曾有人說,曹禺的《雷雨》是模仿之作,我認為,這樣的觀點即使有一定的事實根據、不是有意要貶低曹禺的創作,也不能作為評價和衡量曹禺戲劇創作藝術水平高下的標准。試想,話劇不是中國土生土長的藝術品種,在創作上模仿在所難免。但是,單靠模仿是解決不了藝術創作上諸多的復雜問題的,也是『模仿』不出來好作品的。五四時期,多少作家模仿易卜生的《娜拉》寫劇本,然而寫得好的,劇本藝術水平比較高的有幾部作品呢?數來數去,還是曹禺的《雷雨》最好。如果說,《雷雨》的結構有易卜生和奧尼爾戲劇的影響,而劇中的內容,它的人物、語言和整體的詩意化風格,卻是曹禺的獨創。」(劉平,2016)
有趣的是,張藝謀的電影名作《滿城盡帶黃金甲》於二〇〇六年問世,再次有意模仿了《群鬼》中的人物關係設置。 其中後唐王的虛偽與殘暴,宮中的穢亂及道德淪喪,被表現得淋漓盡致。 有人說它模仿了《雷雨》,卻不知《雷雨》模仿了誰。但無可否認,這是一部非常成功的影片,深受觀眾喜愛。據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在中国内地首映当天取得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的票房,其首周末票房达九千六百万元人民币,国内累计票房为二點九五亿人民币,刷新当时《英雄》保持第一的二點五亿国产电影票房的纪录。 倘若這部電影因模仿前人作品而被禁止製作,豈不可惜?
再來看韓氏的《馬橋詞典》。
何滿子在《文學自由談》一九九七年第二期上撰文指出:「以旁觀者的常理看,讀者要懷疑《馬橋詞典》的結構方法是《哈紮爾詞典》的模仿怕是有道理的。用詞條展開形象的模式相同得如此之巧,也真罕見。但韓少功答記者問時說,他在寫《馬橋詞典》之前根本沒有讀過《哈紮爾詞典》,我們當然應該相信他的說法。可是,既有《哈紮爾詞典》在前,那么『前無古人』、『曠古未有』這類話就不合事實了。依我看,只要模仿得出色,也並不可羞。」(何,20-24)
雖然被批評「模仿」,《馬橋詞典》 卻曾榮獲「上海市第四屆中、長篇小說優秀大獎」中的長篇小說一等獎,一九九九年被《亞洲周刊》評為「二十世紀中文小說一百強」之一,二〇〇三年八月由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英譯本-- A Dictionary of Maqiao。二〇一〇年,韓少功又以 《馬橋詞典》 獲得美國第二屆紐曼華語文學獎。紐曼獎由美國俄克拉荷馬大學美中關係研究所設立,每兩年頒發一次,旨在表彰對華語寫作做出傑出貢獻的文學作品及其作者。俄克拉荷馬大學美中關係研究所所長葛小偉表示:「來自美國、中國大陸、臺灣和香港的五名專家組成的評選小組最終選擇了韓少功和他的《馬橋詞典》,是因為這本書是創新的。因此,它符合紐曼華語文學獎的目標:最好地詮釋人類生存條件的傑出的散文或詩歌。」Lovell 評論道:「韓少功是一個交織了卓越的藝術性和獨創性、本地與全球的人性觀點的中國作家。他的職業生涯體現了自一九七六年以來在他寫作的地方發生的創造性的革命。混合了小説、回憶錄、以及散文,《馬橋詞典》是一本不平凡的書:它結合了幽默和人性化的故事敘述,它不動感情地敘述了貧困農民的生活,它用輕巧的技能講述現代中國的悲劇,它的實驗形式,以及作者對中華文化、語言和整個社會的復雜見解。」(據2010年10月22日 《文匯讀書周報》)
情形似乎是這樣: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西方,《馬橋詞典》這樣一部「模仿之作」都得到廣泛認可。這自然應歸功於其獨創性的一面。至於它是否在某個方面模仿了他人作品,似乎已沒有人關心了。
那麼,讓「模仿」永遠駐足於文學領域──而不是法律領域,也許更有利於創作的繁榮,也更符合大家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