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 声援孙大午!
谢盛友: 声援孙大午!
知名的中国企业家孙大午2021年7月28日被河北高碑店市法院以“寻衅滋事”丶“妨害公务”等8项罪名判处18年有期徒刑,并罚款311万人民币。他儿子与两个弟弟也分别被判处两个12年与一个9年刑期。另外,他创办的企业河北大午农牧集团也有19名员工被判处1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孙大午的律师向媒体表示,他的企业被法院判处3亿元的罚金,以及被追缴14亿元。整个案件从7月15日开始审理,但直到28日才作出宣判。 孙大午去年11月与妻子丶儿子丶以及公司29名管理人员一起被逮捕,政府派多个小组进驻他的公司,几乎所有的财产都被冻结。
他被逮捕后曾经历5个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传出曾遭酷刑,并在今年4月被正式批捕与起诉。他的法律团队在28日判决出来后发布声明,批评整个案件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院受理案件及连续14天的审判,完全“不是一个正常的法律审判”。
法律团队在声明中写道:“我们对高碑店市法院无视大部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照搬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指控全部认定有罪感到十分失望和遗憾。”
孙大午曾因在公司网站刊登悼念中国自由派知识份子李慎之的文章被罚款,并在2003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他们强调,由于多名被告当庭表示自己无罪,他们将继续为孙大午案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提出上诉和进行申诉,直到所有法律程序终结,以及直到用尽所有的合法手段。法律团队表示:“恳请大家关注大午案,关注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以及关注中国的人权法治状况。”
孙大午28日公布了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他表示即便大午集团有错,错都在他一人身上。他说到:“大午集团发展这么多年,主要是我在引导,在方向性上是有影响的,可以说是我带‘歪’了,但不是带‘斜’了。我是先按事说丶再按理说,最后还是按制度说,就是按照事实说,按理说就会争吵不休。”他提到,大午集团经营了38年,想追求的是有差异的共同富裕,所以他们不搞股份制。他也替中国的民营企业发声,直言如果民营企业做大了就危险的话,难道国营企业做大就不危险吗?
(综合报导)
国际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许多人都知道这句话,都认同这句话。
西方有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同样的道理,由于法律的价值与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按照基督教教义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西方社会才引申出了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本身不是公正的、法律本身不是平等的,而是每个人站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我们的社会有保护和限制男人的法律,也有保护和限制女人的法律,有保护和限制贵族的法律,也有保护和限制平民的法律。
未成年的汉诺威王子在博览会墙外撒尿,触犯了贵族法律。贵族要像贵族的样子,其行为应该是平民的榜样。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能因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随意违背它。如果人们可以随意违背自认为不公正的法律,那我们的社会就失序。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废止之前,是必须被遵守的。法治的根本在于,我们社会的每个成员必须机会均等,如果没有权利参与立法,至少有权利抗争不公,迫使不公正的法律被修改被废除,这就是法治的底线。
孙志刚用自己的生命抗争,迫使中国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在我的内心,孙大午是中国信仰法律第一人,他了解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孙大午具备“我无罪,我服法”顶天立地的人格。
法的3种价值
国 际著名法学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先后担任过德国国民议会宪法制定委员会委员和司法部长,负责起草《保卫共和国法》、《关于陪审员和陪审法官补偿法》、《关于妇女任司 法官与职业法官特准法》、《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等。
根据 拉德布鲁赫的看法,法的最高目的或价值数目限定在3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超个人主义的价值和超人格的价值 —— 或者说: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Werkwert),还可以说:自由(Freiheit)、全体(Gesamtheit)和共同体 (Gemeinschaft)。不过,作为法的可能目的,这3个价值之间是有冲突的。这3 个法的最高价值之间不存在科学上可加以证成的位阶。故此,立法者(当然也包括政治家)必须在其中作出抉择。
1946年,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Sued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上发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一文,当时引起巨大的反响,这篇文章不仅仅非常清晰地确立了,拉德布鲁赫新获取的立足点,而且更主要的是,该文为当时的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 当下可实际操作的解决(众多疑难案件的)办法。其内容大体可作如下概括:在法律的不法与虽内容不正当但仍属有效的法律这两种情况之间,划出一条截然分明的 界限,是不可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作出另外一种划界还是有可能的:凡正义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认 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Rechtscharakter,法的资格)。因为我们只能把法,也包括实在法,定义为 不过是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义服务的。按照这个标准衡量,纳粹法的所有部分,都从来没有达到过有效法的庄严地步。
五分钟法哲学
拉德布鲁赫的精粹短篇《五分钟法哲学》(Fü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这篇文章当时曾在电台上播放过而影响广泛)比较集中概括地反映了他的思考。
第一分钟:对 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止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 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 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之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 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作者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钟:有 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 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 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不,不是必 须声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钟:法 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 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不承担 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钟:的 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 —— 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谐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 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 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第五分钟:也 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 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力,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 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 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 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 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确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这 就是拉德布鲁赫为判断“法律的不法”所提出的著名公式,人们把它简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Die Radbruchsche Formel)。后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利用这一公式来处理涉及对“法律的不法”和“非法”(Nicht-Recht)进行判断的疑 难案件。
恶法非法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高级法院判决 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 —— 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因为其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其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 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 线。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 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高级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 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1951年的《哈佛法律评论》报道了这个裁决,此后,该案例对全世界的司法一直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这的确应该感谢《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即 “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unrichtiges Recht),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孙大午到底触犯了中国哪条法律?
面对孙大午不能说话,我坚信,中国肯定有一天会明白“法律的不法”的 “拉德布鲁赫公式”,肯定有一天会建立中国宪法法院。
写于2021年7月29日,德国班贝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