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真凶的杭州公安局才是‘凶手’”,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
最近,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一起发生在浙江的被“误判”十年的案子,两名无辜的
人在一审时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
载(南都网,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9年至今无人担责)。
这个案子的参与者被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
出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报道,“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
‘三大女杀手’之说,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便是
其中之一。节目讲述的是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
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
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此案中的叔侄俩,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却无人问津,甚至在法院的电脑里根
本就没有录入。法医从死者的指甲里提取DNA鉴定,结果发现,死者指甲里留
有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无关。”但是,浙江高院却在二审判决中写道,
“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直至2011年11月,媒
体曝光,及警方认定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与另一人吻合后,才引起浙江省
委政法委重视,启动复查。”
可以说,在任何社会都可能发生“冤假错案”,有政治,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
技术方面的原因。当DNA鉴定技术于1987年第一次在美国法庭上运用时,这种
技术被喻为是“自发现指纹以来法庭辩论中最伟大的进步”。乔治·华盛顿大学
法医学系的Walter F. Rowe教授在美国司法部1996年的研究报告《陪审团定罪,
科学证明无罪:在经审讯后应用DNA证据来证明无罪》中写道:DNA分析技术
彻底改变了法医学和刑事司法系统,DNA技术给警方和法院提供了具有极高可
信度的查明强奸和谋杀罪犯的手段。
DNA测试技术已经彻底改变了刑事司法系统调查犯罪的方法。没有其他的取证方
法有这样的肯定性。当犯罪嫌疑人的DNA与从犯罪现场获得的DNA样本相符时,
这种结果几乎可以肯定罪犯。 同时,DNA测试也可以证明被怀疑人的无辜的。
DNA在刑事调查中应用的记录显示了一个任何其他的法医技术所无法比拟的工具。
美国的无罪项目( Innocence Project)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于1992年由Barry
Scheck 和 Peter Neufeld两位律师发起,致力于通过使用DNA测试技术来救援那
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并改革刑事司法系统,以防止可能发生的类似不公平。到
2011年为止,无罪项目已帮助美国301名被错判的人获得释放,其中包括18
名被判死刑的囚犯。
关于The Innocence Project的书和电影。
电影The Exonerated (TV 2005)是基于六个被判死刑而最终被无罪释放的无辜受
害者的真实经历,由6位美国著名演员扮演。所要传递的信息是反对死刑,种
族主义,反对草率地将无辜的人送进了监狱的有缺陷的刑罚制度。
为那些被法律误判为“罪犯”的无辜人们的命运感到悲伤和气愤,为那些不取
报酬替这些弱者辩护,争取清白,甚至挽救生命的律师,法学院的学生们所
深深感动。
中国自1989年首次把DNA指纹技术应用于办案,开始了法医DNA检验的新
时代。网上没有查到究竟有多少无辜错判的人因此被恢复清白,甚至赔偿。
3月26日,张高平(左)和张辉(右)无罪释放后,跟辩护律师朱明勇合影。图/记者周喜丰
“张高平、张辉叔侄的十年冤狱,从未像今天这样举国热议。”(南都网
社论)令人欣慰的是,2013年3月26日,张辉、张高平叔侄终于被认定
无辜而获释放。但在有关张氏叔侄案子的报道里,颇有令人不解的地方。
例如,为什么检察院对完全可以排除张氏叔侄作案可能的DNA检测结果作
出如此奇怪的结论?
律师朱明勇回答潇湘晨报采访的问题: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
案得以平反,而是我们是否反思到了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如果公安机关不
刑讯逼供,如果耳目不成为牢头狱霸威逼利诱,如果检察机关能认真审查,
如果法院能把住证据关口,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冤判。如果二张不被冤
判,则公安就还有责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时抓获。那么,
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的惨案就不会发生。所以,
某种意义上说,勾海峰的再次杀人,形式上看他是杀手,而本质上看,
刑讯逼供、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
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还没有一个人对此负责。
媒体报道,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
媒体采访时说,他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发了一本书,书名叫《冤案何
以产生》,意图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错案件。而这起冤案恰恰就发
生在他管辖下的法院系统。 南都网的社论社论在替这二位受害者“打抱不
平”,“甚至就是在一省的公安机关为张氏叔侄冤案公开道歉的时候,也
并未看到哪怕一名当年办理本案的具体个人,有忏悔、歉意的表示。包括
被公众百般奚落的‘无懈可击’聂姓女‘神探’,也包括与其一同办理张
氏叔侄冤案的其他人员。那些曾让服刑地检察官闻之夜不能寐的刑讯逼供
讲述,究竟是哪些办案人员所为?必须彻查,要有个交待。此前的不少冤
案在以各种凑巧的原因平反之后,或不难拿到国家赔偿,但对具体责任人
的追究却总是不容易。”
日前,张高平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谈到对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
时表示“永不原谅”。如果这位浙江高院院长的确明事理,求公正,无论
是受害人,或是普通百姓,都期待他负责的浙江法院“必须彻查,要有个
交待”。难不成像网络上流传的调侃那样,要狄仁杰再世才能查清这样的
案子吗!?
[社论]浙江叔侄冤案:还远非谈宽恕的时候
2013-04-01
摘要:刑讯获取的口供是为“毒树”,若非毫无例外地对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则意味着“毒树之果”还有侵害公民的危险。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逐渐构筑的所谓“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便是“纯口供”办案的恶果,现在回看除了荒诞,更要能反思。刑讯于案件侦破而言,依然卓有成效,而且即便刑讯被披露也不会有人真正负责,这将是最恶劣的司法示范。
张高平、张辉叔侄的十年冤狱,从未像今天这样举国热议。个案能引来社会关注是好事,而且这份关注与讨论应该继续,并有必要深入。日前,张高平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谈到对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永不原谅”,并收回了此前“不想追究”的表态。
确实,在是非并没完全厘清之前,还真没到了去奢谈宽恕的时候。这也是各界聚焦张氏叔侄冤案,并接力逼问责任追究的用意所在。尽管诚如一些观点认为,“冤案的检讨如果仍然集中在个人责任的追究,而不是检讨制度存在的弊端,是没有意义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个案后续不应局限于个人责任追究,不能成为轻易跳过个人追责环节的理由;制度有缺陷,司法环境不如意,也不足以为彼时的办案人员进行开脱。
如此荒诞的冤案为什么会发生,还会不会发生?有必要提到几个细节,据新华社的报道,本案由于存在明显问题,“审判人员中当时就有人提出明确的无罪意见,但最终未被采纳”。《南方周末》报道,围绕是否再审张辉案,“浙江省公检法机关内部曾有过激烈的争论”,所幸“最终启动再审的意见占据主导”。显而易见的冤案,竟还会被“激烈讨论”,现在回看,是该庆幸呢,还是真的只能庆幸呢?不由想起至今仍再审无望的河北聂树斌案,是否也还在内部“激烈的争论”中?
借由张氏叔侄的冤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被讨论,如何杜绝刑讯逼供的天问又一次重启。但严格来讲,张氏叔侄冤案不能算非法证据规则的实践案例,倒确实是刑讯逼供的恶果。为什么那么多执法者热衷于刑讯,对刑讯逼供甚至欲罢不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载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也做了很大程度的保留。在其第54条中,绝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仅为“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而对刑讯所得口供辗转取得的物证、书证等派生证据则分情况对待,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时才被排除。
刑讯获取的口供是为“毒树”,若非毫无例外地对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则意味着“毒树之果”还有侵害公民的危险。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逐渐构筑的所谓“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便是“纯口供”办案的恶果,现在回看除了荒诞,更要能反思。刑讯于案件侦破而言,依然卓有成效,而且即便刑讯被披露也不会有人真正负责,这将是最恶劣的司法示范。
必须有人为两个无辜公民的十年牢狱之灾承担责任,绝非不依不饶,而是要有起码的正义底线。费尽周折,案子有重新翻过来的一天,殊为难得,围绕本案的善后问题,接下来的核心有二,其一是启动国家赔偿,其二便是责任追究。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对外公开承诺“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但究竟如何一查到底,却并未看到具体的步骤。
甚至就是在一省的公安机关为张氏叔侄冤案公开道歉的时候,也并未看到哪怕一名当年办理本案的具体个人,有忏悔、歉意的表示。包括被公众百般奚落的“无懈可击”聂姓女“神探”,也包括与其一同办理张氏叔侄冤案的其他人员。那些曾让服刑地检察官闻之夜不能寐的刑讯逼供讲述,究竟是哪些办案人员所为?必须彻查,要有个交待。此前的不少冤案在以各种凑巧的原因平反之后,或不难拿到国家赔偿,但对具体责任人的追究却总是不容易。
如果说国家赔偿追究的是机构责任,那么针对个案启动渎职调查,追问的便是执法者的个人责任,二者构成“虽迟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义本身,互相之间无法替代,更不可偏废。也只有对个案责任人的严肃追究与处理,才能真正建立起敬畏,为执法者划出边界。那么,张氏叔侄的十年冤狱,能否成为终结过往“跛足纠错”的里程碑呢?
http://nandu.oeeee.com/nis/201304/01/31864.html
浙江叔侄被冤奸杀入狱9年至今无人担责
2013-03-27
摘要:浙江叔侄涉奸杀案服刑9年改判无罪。调查称,案件关键证人系警方安排“狱侦耳目”,该狱霸曾参与诱供浙江河南两起命案。张氏叔侄本助人却蒙冤入狱,真凶漏网期间又杀1人。律师称该案近乎奇幻,让他想起《少年派的奇幻漂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给高院和中院的刑事法官发了一本书,书名叫《冤案何以产生》,意图警醒其治下法院如何防止冤错案件。
张氏叔侄冤案昭雪,再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为什么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来证明? 本报记者周喜丰浙江、安徽报道
“狱侦耳目”
2006年4月13日,中央电视台第12频道《第一线》栏目推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之“无懈可击聂海芬”。
该报道称,杭州市政法界流传着“三大女杀手”之说,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便是其中之一。节目讲述的是聂海芬参与侦破张氏叔侄案中,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进而从细节入手,获得了“无懈可击”的证据。
据该报道:在发现王某的尸体后,张氏叔侄被视为王某最后接触的人,从而成为犯罪嫌疑最大的人,但办案人员从尸体上找不到两人的精斑,在“强奸”现场,即大货车的驾驶座上,也没有查到任何物证,“最令人沮丧的是,法医从死者的指甲里提取DNA鉴定,结果发现,王某的指甲里留有的男性DNA与张辉、张高平无关。”
当年那些找不到的痕迹、物证及DNA鉴定结论,现在看来,都是张氏叔侄犯案的反证。
“狱侦耳目”袁连芳在张氏叔侄案与马廷新案中的作为,让人看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另一面。
“这本是一起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作案可能的案件。”张辉的再审辩护律师朱明勇最近一直在思考:利用“狱侦耳目”办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所谓耳目,自古以来,就是搜集线索的功能,但袁连芳不仅诱逼他人认罪,还摇身一变,成为指证被告人认罪的证人,如果袁连芳担负的是一种侦查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他是不能作为证人使用的,如果袁连芳有被授意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否可以视同为公安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不管如何,袁连芳在两起冤错案件中所做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朱明勇说,“张氏叔侄案中,非法证据一排除,就什么证据都没有了。”
有无刑讯逼供?
张氏叔侄案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早在审判之前已有质疑。
张高平的一、二审辩护人王亦文回忆,他于2003年端午前后接手该案之后,经过外围初步调查,已产生怀疑——张高平哭诉自己什么都没有干,并称遭刑讯逼供,还向王亦文展现了手上几处被烟头烫伤的疤痕。
王亦文要求对疤痕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烟头烫伤,但结论是“无条件鉴定”。
庭审中,张辉、张高平均否认指控,并提出其有罪供述系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所致。其辩护人也认为,张辉原有罪供述与张高平的供述,诸多细节存在矛盾,辨认经过等录像表明,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受到诱导或之前受刑讯等非法取证的可能。
据辩护人归纳,叔侄俩在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强奸、抛尸过程,返回线路等案发过程的关键时段,每一重要细节均有不同的供述,有的甚至相反,“显然不是记忆的差异可以合理解释的。”然而,一审判决书中却认定张辉、张高平的供述“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二审中,张辉的律师阮方民、李华又在辩护词中指出,张辉在2003年5月23日被抓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说明张辉在5月29日之前的5天里,处于非法关押状态,其间形成的讯问笔录、审讯录像,应视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而事实上,对张辉的一份形成于5月28日的供述笔录,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同期的录像显示,对张的审讯是从5月28日上午开始,一直到晚上12点多,但长达12页的这份讯问笔录,记录的审讯时间是从当天下午6时10分到6时58分,仅用了48分钟。但是,就是这份形成于5月28日的有罪供述,被一审法院采信,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
对于辩护人的质疑,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在审讯中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对张高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
对于张辉的辩解,公诉方出示了袁连芳的证言,称张辉在拱墅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法庭上的激辩,最终落实到判决书上,结论是:其所谓遭到刑讯和诱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不被采信的DNA鉴定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张氏叔侄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王亦文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看完鉴定结论,王亦文有点激动,跟检察官说“放人吧”,但检察官的回复轻描淡写,“这要看领导定”。
王亦文要求复印这份鉴定报告,被拒绝,只允许抄写。直到该案二审时,王亦文查看案卷才知道,第二次退侦期间,公安又查了被害人生前所接触的其他男性,但都排除了与那份DNA鉴定相符的可能。
到了2004年2月,他被告知该案将起诉至法院,王亦文感到不妙。在杭州中院复印案件材料时,王亦文发现检方只移送了两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当即提出,案卷材料肯定不止这么多,要求把所有案卷材料移交法庭,“我明确提出要作无罪辩护,法官很吃惊,还以为这个案件是铁定的。”
2004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开庭,公诉人在举证时,并没有出示那份DNA鉴定。对于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控方竟然可以不拿出来,这让王亦文感到惊讶。
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DNA鉴定,王亦文当庭说出了鉴定文号,“公诉人几乎是被逼着拿出了那份鉴定。”
在辩护人看来,这份鉴定结论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公诉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对于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的逻辑是: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即便是张辉左眼下方有被害人的抓痕,被害人的指甲内也未必一定留下张辉的DNA物质。
于是,这份DNA鉴定被轻易地“排除”了张氏叔侄无罪的可能。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以张辉系累犯(曾因寻衅滋事被判1年6个月),判处死刑,张高平判处无期。
二审“疑罪从轻”
对于这起颇具疑点的死刑案件,浙江高院在被告人上诉后,选择了书面审理。
对于上诉案件是否开庭,1997版刑诉法的规定富有弹性: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但死刑案件因其人命关天,二审不开庭一直广受诟病。直到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在当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浙江高院是从2006年6月1日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张氏叔侄俩因二审不开庭,错过了一次当庭申辩的机会。
在二审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指出的作案细节供述矛盾,表述变成了“虽然有些作案细节方面的供述不尽一致,但对主要犯罪情节的供述基本一致”。而对于那份DNA鉴定,浙江高院干脆在二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王亦文称,他对浙江高院“并无关联”的说法“完全不解”。
他一度对二审法院抱有希望,并在辩护词中写道:DNA鉴定成了左右被告人命运的关键,相信合议庭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按现代司法理念,以超人的胆识和魄力打开张辉、张高平的生命与自由之门。
浙江高院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改判的理由显得矛盾:一方面认定张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另一方面,又“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张辉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情况,判决书上并没有说明,在王亦文看来,二审法院显然发现了疑点,因而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可惜的是,法院遵从的逻辑不是刑诉法早已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而是“疑罪从轻”。
二审判决,唯一的好消息是保住了两人的脑袋。
无人担责的冤案
朱明勇认为,张氏叔侄冤案的昭雪,再一次印证了赵作海式冤案的办案逻辑和审案思维,诸多细节惊人相似:在案件侦查环节,刑讯逼供阴魂不散;在证明标准上都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明被告人的清白,只能依靠“亡者归来”或者真凶浮现。
齐奇所说的《冤案何以产生》,作者是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佩特罗,他在书中讲述了一个在美国发生的和张氏叔侄案极其相似的案例:一起突发的强奸杀人案使得一位男子被定罪入狱,一份关键的DNA样本证明真凶另有其人,7年后,冤案才得以澄清。
相关专家认为,类似冤案的产生无不呈现出多年来的司法积弊: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不是理想状态的等腰三角形的稳定、制衡结构,而是“流线型”的加速度推进结构,在这一“流线型”结构中,缺乏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必要审查和对抗,因而“打击”有余而“保护”不够。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大多数可能是破案心切,先入为主,主观判断,偏听偏信,靠刑讯取得口供,屈打成招。”两会期间,齐奇在受访时表示,在审理死刑案件中,证据材料存在问题的现象时有发现。个别侦查机关为了定案,不全部移送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认为侦查工作已经结束,对补充侦查不重视或久拖不查,种种原因,导致法院误判,或者在“定罪判刑”和“无罪放人”上面临两难,直接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基于此,齐奇建议两高、公安部联合制定死刑案件审判期间证据补查程序的规定,解决刑事诉讼的运作机制问题,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收集、示证、质证、认证和审查制度,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追究责任,防范死刑错案。
遗憾的是,十年来,张氏叔侄案错过了多次可能的纠错机会。朱明勇说,如果2003年不存在刑讯逼供和“狱侦耳目”的不当使用,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追究;2004年,当死者指甲里的DNA鉴定能够得到法院重视,就完全可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2005年,勾海峰案出现后,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部门想到去复查比对DNA,也还能及时纠错;2008年,袁连芳浮现,新疆的检察机关建议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如果及时抗诉,本案也能早点纠错。
更令朱明勇不解的是,这起冤案,至今无人承担责任。
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从这一天开始,多起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已逐步纠正。张氏叔侄案便是其中一例。
法治的要求理应贯彻于每一个个案当中,但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如何才能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如何进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疑问依然未解。
就此,记者采访了著名刑辩律师、张氏叔侄案的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昕。
朱明勇:“疑罪从轻”使冤狱难于平反
潇湘晨报:在你代理的两个案件(张氏叔侄案、马廷新案)中,都显现出“狱侦耳目”的问题,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朱明勇:“狱侦耳目”在这两案中不是使用的问题,而是非法使用的问题。耳目或者特情,是靠自己的耳和目获取情报的特殊人员,其使用本身倒没什么问题,但公安机关却把犯罪分子以耳目的名义利用起来充当牢头狱霸,对被侦查对象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实际上是将侦查权违法下放给耳目,而且还放纵耳目实施逼供、诱供、指供等一系列的非法侦查手段,还让耳目在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词,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
潇湘晨报:如何确保这种侦查手段在有效监督之下合法运用?
朱明勇:耳目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一个中介,其本身并没有侦查权,对耳目的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实际上耳目的作用仅限于提供、收集情报,而不得亲自实施侦查行为,更不得实施违法的侦查行为。对其设置、管理、教育应该有一整套严密的措施,具体工作安排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监管制度。否则,如果按照本案耳目的工作方式,任何一个人都可能被认定构成任何犯罪。在目前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侦查方式的背景下,比照侦查监督职责,对其批准、使用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备案,并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监督。
潇湘晨报:梳理多个冤案,有一个共同之处:被告人在二审时保住了脑袋,即法院“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
朱明勇:“疑罪从无”是世界通行的刑事法律理念,我国刑诉法早在1997年就确立了这一原则。很多法院创造性地搞出了“疑罪从轻”这个特色,它的危害在于不仅真相得以掩盖,而且冤狱难以平反。我们注意到,在中国一般只有在“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的情况下,冤案才不得不纠正。不过,马廷新案是在没有真凶出现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无罪判决的。通过张氏叔侄案,也更加印证了马廷新案判决的正确性。但这种情况在中国真的很少见。
潇湘晨报:新的刑诉法实施后,对于防止冤案的产生是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朱明勇: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说得很对,“每一起冤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影子”。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得不到执行。对于这种情况,制定什么法律也不管用。其实法律表面上写得已经够了,如果说真要解决问题,一是要把法律当真,二是要严格执行。就是在立法上设置具体的可操作规则,如讯问时律师在场、24小时全程录像;同时对限制公权的规则,要制定相应的罚则。
潇湘晨报:这个案件给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朱明勇:这个案件给我最大的感受倒不是冤案得以平反,而是我们是否反思到了另一个层面:那就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刑讯逼供,如果耳目不成为牢头狱霸威逼利诱,如果检察机关能认真审查,如果法院能把住证据关口,张辉、张高平就不会被冤判。如果二张不被冤判,则公安就还有责任追查真凶,勾海峰就有可能被及时抓获。那么,2005年勾海峰再次犯罪又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的惨案就不会发生。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勾海峰的再次杀人,形式上看他是杀手,而本质上看,刑讯逼供、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真凶的杭州市公安局才是“凶手”,可是至今还没有一个人对此负责。
徐昕:狱侦耳目是告密文化的延续
潇湘晨报:近些年来,类似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不断被披露,这些冤案产生的根源何在?
徐昕:这跟制度本身的关系密切。不追究责任,会导致他根本不在乎自己的行为,现在真正因为冤假错案被追究责任的是非常少的。
现在媒体所关注的这些冤假错案,最主要是涉及侦查的问题。一些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都没有到位,比如赵作海案,一出来后首先追究的是法官的责任,实际上,这样的案件法官是扛了很多压力才没判死刑的,如果判了死刑,翻案就更难了。比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案件的被告人都已经死了,要翻案的话,动作就更大了,所以就只有死扛着了。不能翻案的另一个原因,是那些办案的人,在他那个系统内已经高升了。所以,有很多制度性的因素。
潇湘晨报:在河南马廷新、浙江张氏叔侄的两起冤案中,均涉及所谓“狱侦耳目”的侦查方式,是否存在一些问题?
徐昕:我有一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参观北京监狱的活动,发现利用这种手段(破案)非常普遍,但真实的数字很难掌握。公安破这个案子,开始并没有破,只是怀疑你,把你逮进看守所之后,采取各种方式让你招供,比如利用同住的犯人套取信息,然后举报作为立功,还有就是刑讯逼供,利用一种心理压力,让你来招供。现在大家注意到的问题主要是刑讯逼供,但是所谓的利用内线或者利用某种压力让你的精神崩溃、失常来破案,这个问题也很严重。
潇湘晨报: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目前研究还不是很多,它属于国家机密的范畴吗?
徐昕:这种做法绝对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制度上来讲是不应当肯定的,甚至从立功角度来讲,都不应当过度强调。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告密文化的延续。这种手段也是走不上台面的。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不应当鼓励通过这种方式来破案,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者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才可以考虑采用。
潇湘晨报:为冤假错案平反一般有几种途径?徐昕:现在的伸冤途径应该说是很有限的,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没有正常的途径,所以只能期待“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这是所谓的一种偶然性的因素。内部伸冤纠错机制,必须取决于对当事人和律师权利的保障,要真正能够为司法机构所重视,同时能够发挥它本来应有的作用。所以,还是取决于权力架构的变化。
潇湘晨报:一些案件的纠错过程中,司法机关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不直接无罪释放,而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判缓刑,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等。
徐昕:就是一个追责的问题。一旦没有做这个(变通的做法)之后,就要追究责任,进行国家赔偿,所以就要采取折抵刑期等变通的做法,最后总要弄你一个名堂,让你找不到麻烦。这就涉及制度因素中的考核制度。一旦刑事上确定是错案,就会想去规避一些东西。这就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要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