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人申请美国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的专利是否合情合法合理?
关于中国研究所申请美国药厂搞出来的药,不仅合法,合理合情, 而且还是药厂希望的。为什么?
因为申请专利不像戏院里占座位那么简单。
专利申请后,在批准前,要公示社会, 以证明其新颖性,有效性等。 一两年的公示期,谁都可以提出挑战和批评。甚至打官司。以保证其公正性。
美国G公司在合成了那个药后准备用于Ebola 病毒时, 很可能会有两种专利申请:
1. 化合物。 不必要谈干什么用。将来谁用到这个化合物都要给G公司付费。
2. 用途。例如准备用于Ebola病毒。
这是两个不同的专利,可以一起申请,也可以分开申请。如果G公司申请时,不局限于Ebola 病毒,而说“用于治疗因病毒引起的呼吸系统疾病。”则在实际上包括了将来任何用于呼吸道引起呼吸道疾病的病毒。
在G 公司申请化合物专利后。其他公司也可以申请其他用途专利。例如S公司可以申请用其烫头发的专利(当然要证明有效性)
假说二者都被批准。
1 将来谁要用这个R化合物,都要给G公司付费。如果用于烫头发,则同时要给S公司付费。
2 那么G公司的任何应用,则不需要给自己付费,但是G公司如果要用于烫头发,则要给S公司付费。
3 S公司要用于烫头发则要给G公司付费(化合物),当然不需给自己付烫头发的费用。
所以如果中国人先于G公司用了和申请了R化合物在武汉病毒的应用,则将来如果用于治疗武汉病毒,则要同时给R和中国公司付费。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则和中国公司无关,只给G公司付费。
如果G公司能证明自己先申请了R在武汉病毒的应用(例如治疗了一个西雅图病人)则应用武汉病毒的专利属于G公司(如果申请的早的话)。
还有:如果只在中国申请专利,美国不予保护,如果只在美国申请专利,中国不予保护。
关于世界专利,其实用处不大。(很多中国人其实不知道这点,以为申请了世界专利,就完事大吉。其实错了。)
申请世界专利只能证明时效性,其他的不管用。
假如世界专利局批准了中国的这个专利,将来有人在法国出售这个药用于武汉病毒。中国人认为侵权,因此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国法院有可能拒绝受理,一个常见的理由是,我们是法国法院,只执行法国法律,你在法国申请了专利了没有?
没有。
对不起,你应该找“世界法院”去起诉他去。法国法院只捍卫法规的法律。
在哪儿去找世界法院? 只能算了。
*****
不懂专利法和法理的人闹笑话。上游(药厂)申请化合物专利后,下游任何人都可以搞/申请应用专利。而且上游(药厂)希望越多越好, 因为化合物应用的越多,上游可以收越多的专利费。
上游(药厂)的化合物专利提供一个平台,让大家都搞应用,更因为上游(药厂)不可能研发“所有的应用”。例如这个药也可能用于治痔疮不育症脱头发等等,药厂不可能都研发,当别人搞出应用后,药厂都会收平台的专利费。
这个很像微软提供了视窗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开发应用于视窗的软件,微软肯定大大的欢迎,因为平台应用越多,视窗越值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