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的苦恼
近日,琼瑶她丈夫, 平鑫涛(89岁), 因脑中风失去意识, 需要插胃管以维持生命。
在是否需要插胃管上琼瑶和平鑫涛的三个子女发生了意见分歧。琼瑶认为不必给他插胃管,应尊重他本人的遗愿, 不要让他在临终前再遭受痛苦,让他安静地有尊严地走完人生路。
平鑫涛的三个子女不同意, 只要有一线希望, 为何放弃治疗? 完全符合中国固有的伦理道德。 双方展开了严肃, 激烈的争执。
琼瑶通过网络表示:“我那么爱他,多希望将他接回家, 让他安静地死在我的怀抱, 而不是靠着仪器维持生命。”她又说:“我对不起他们(指平鑫涛的儿女们),对不起他们的妈妈。 我知道两种爱在拔河, 子女的爱, 伴侣的爱。”她决定把平鑫涛还给他的子女, 并说:“一切都是我的错, 你们就饶了我吧!”
看到这里我为他们难过, 谁错了? 都没有错,双方都没有错!问题在于对死亡观念的不同,由于这种不同的观念引发了不可调合的冲突。
一方希望安乐死, 一方拒绝安乐死, 这是双方冲突的焦点所在。 这个争论不只是琼瑶和平鑫涛子女双方的冲突, 而在世界范围内已经争论了几十年, 乃至几百年。它涉及到道德学, 伦理学, 社会学, 不会很快就能得到统一认识的
我同情琼瑶, 因为本人也遇到类似的情况, 我太太因老年性脑退化, 现在除了我以外, 其他人都不认识,包括她的子女。 如果病情继续恶化, 她的吞咽会有困难, 也要通过胃管来维持生命。 到那时, 我会和琼瑶做出同样的决定, 不想让她继续受难, 终止治疗,让她尊严地走完人生路。
为了了解安乐死的概念, 我搜罗了网络上的文章, 摘录于此,希望诸位热烈讨论, 充分发表意见。谢谢!
安乐死 (百度)
总述:
“人死有重于泰山轻于鸿毛”,古人将生死的价值与国、民紧密联系在一块儿,觉得人活着为他人做了贡献便是有价值,传统伦理道德将人生紧紧束缚。以至于时至今日人们觉得继续帮一个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延续生命是对他们负责。这便大大扼杀了病人作为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作为医者、病人家属,都一心想要病人继续活着,却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他们的“活着”是否有意义、是否有尊严。这就牵扯到了近年来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的话题“安乐死”。其实安乐死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人权、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一般认为,安乐死是对患者有不治之症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其死亡权力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为解除病人痛苦而有医务人员实施的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积极措施使其加速死亡的一种医疗行为。
二、安乐死的分类
1. 按致死的选择方式,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死亡,使生命提前结束。被动安乐死,也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
2.按安乐死行为对象的主观意愿划分,安乐死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安乐死或对安乐死表示过同意的死亡。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因无法表述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而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或表示过同意的死亡。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及社会问题
在21世纪的今天,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由于它触及医学伦理和生命权等诸多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赞成安乐死,理由是:
1、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天赋人权。
2、安乐死是解除了患有不治之症病人的痛苦,维护了他们的尊严。
3、卫生资源能够得到的合理利用。
二是反对安乐死,理由是:
1、生命神圣论: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别人的生命。
2、医生的职责:医生的职责是“医生”而不是“医死”。
3、医学是发展的:一方面,不治之症是可以被攻破的,安乐死并不一定是解除痛苦的唯一方法;另一方面,医学总是要在医疗实践中才能得到进步。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4、传统生死观:传统生死观认为人如果自然死亡则能够“转世轮回”,安乐死则会成为“孤魂野鬼”
5、传统孝道: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百善孝为先”,人们始终坚守着“养老送终”理念。
6、宗教:传统佛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杀生”的行为,是神律所不许的。
7、情感:人们虽然知道不治之症的亲人这忍受着痛苦的折磨,但他们在情感上却无法接受加速亲人死亡的事实。
作为一名医学生,我个人是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是:
1、生命质量论: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已经失去了生命的根本质量,如那些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和目的,已经没有必要进行生命维持了。
2、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一方面挽救患者的生命,另一方面在无法挽救患者生命时,要尽量解除病人的痛苦。
3、安乐死是人们生命价值观的升华:现在人们认为,生命的价值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内涵,人们不再追求长生不老,更追求快乐的生、快乐的死以及对社会有所贡献。
4、安乐死是对患者的尊重:对于身患绝症而又不可逆昏迷的病人,他们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身上还被插上了各种“管子”——导尿管、鼻饲管等,与其这样活着,不如有尊严的死。
5、安乐死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安乐死给予遭受病痛折磨的人以尊严的、安乐的解脱方式而具有了人道主义的内涵。
6、安乐死对减轻社会、集体、及家人的负担具有现实意义。对社会,可以节约卫生资源;对集体和家人,可以释放他们的经济负担。
四、安乐死的立法
虽然安乐死对患者、患者家人以及社会都是一种很好的解脱,但是安乐死要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只有经过立法,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才有可能性。
其实,安乐死立法早在10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了。据历史记载,公园10世纪英国所制定的法律曾规定,因为无法治愈的疾病或因精神错乱而导致的自杀不会受到惩罚;
16世纪《乌托邦》的作者托马斯.
莫尔在他的作品中描述,在“乌托邦”这个理想国里患有晚期绝症的人将在医生的帮助下离开这个痛苦的世界,而医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世界局势
2001年4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标志着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但是,对病人实行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否则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将会受到起诉。
(1).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
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
经过充分考虑的。
(3)·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4)·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5)·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继荷兰之后比利时也取得了胜利,
2001年10月比利时参议院批准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帮助患绝症的病人实施安乐死。其后,日本、瑞士等少数国家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二)国内形势
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但是,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也没有一部可供参考的相关法律。
不过,在民间已有部分医生经患者家属同意,私自进行安乐死。1986年,陕西省汉中
市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医生蒲连升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
结果,二人被病人另一名家属以故意杀人罪告上法庭。1991年5月17日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蒲连生,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原告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
1992年6月25日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6年漫长的审理后,蒲、王二人终获无罪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200年6月6日王明成——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之一,因胃癌晚期,不
堪病痛折磨,提出为自己实施安乐死,但被西安交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王明成最终没能达成自己安乐死的愿望,临终遗言说道,安乐死立法在中国是势在必行的。
至此,此事已经过去很久了,但对安乐死立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有人赞成,也有人反
对。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安乐死立法还面临重重困难,在克服这些难题之前,是不适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