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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恶性杀人,赔偿就能成为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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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恶性杀人,赔偿就能成为免死金牌?# China - 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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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起全国轰动的案件发生前,重庆也曾发生过一起顺风车司机杀害、猥亵乘客案。据
报道,2017年5月,重庆顺风车司机周某因琐事纠纷,将被害人甘某勒死。当地法院最
后认定,周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
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判处死缓。
这是一起典型的赔偿免死判决,一经媒体爆出,即刻引爆舆论,很多人质疑该案的判决。
对恶性案件,赔偿免死弊大于利
赔偿免死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
相关规定:即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
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此规定并不意味着,在恶性杀人案件中,赔偿一定可以免死。
一则,赔偿的同时,被告人还必须认罪、悔罪;二则,赔偿是“可以”情节,而非“应
当”情节,这就意味着,即便赔偿了,对被告人也可以不从轻。
此外,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也曾明确表示:严格限制赔偿条件,严重犯罪绝不考虑赔偿。
但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赔偿免死判决结果还是时有出现。除了该案外,今年年初陕
西救援支队队长性侵姐妹花二审改死缓案,也是因为赔偿免死引发了舆论关注。
虽然我本人支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也不追求“杀人偿命”等量报应,但决不赞成
仅凭赔偿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就判处死缓的做法。杀人不偿命是有条件的,只有对那些
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被告人才可适用。
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恶性杀人被告人,如杀人动机极其卑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
如果没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就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恶性杀人被告人,赔偿免死判决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在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保留死刑的情况下,对极其严重的故
意杀人犯罪,如果没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就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正如康德所
言:“谋杀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够用他们的
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其次,不利于预防犯罪。赔偿可以免死,这就难免会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当行为人了解
到还有其他途径可以避免死刑(立即执行)时,则可能更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
再次,冲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赔偿免死容易造成由于贫富差距导致适用死刑不平
等。此外,赔偿免死判决漠视了被害人权利,使被害人亲属背负心理负担,甚至某种意
义上而言,为司法腐败留下了空间。
建立国家刑事补偿制度
但显然,赔偿免死判决“弊大于利”。对于恶性杀人案件,赔偿不应成为免死牌。但问
题是,如果没有了赔偿免死判决,在被告人本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其家人就不可
能出钱赔偿,被害人亲属也就无从获赔。
于是,对于那些因家中顶梁柱被杀而家境不好的被害人亲属来说,则会陷入经济困境。
因此,要想实现不把赔偿作为免死的理由,抑制赔偿免死判决,就必须寻求被告人赔偿
之外的途径,对被害人亲属予以救济。
对被害人亲属予以救济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也最根本的是,建立国家刑事补
偿制度。对此,已有全国人大代表在借鉴域外诸多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
提出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不过这些议案尚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启动背景下,应加大力度完善2015年由多部门联合发起的国家司
法救助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这要求必
须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司法救助。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筹集救助金:财政拨款、从查办
案件罚没款中提成、社会捐助。
总之,对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如果没有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就必须判处死刑(立
即执行)。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适时制定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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