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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生二孩“追缴抚养费:何必守着“旧黄历”不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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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生二孩“追缴抚养费:何必守着“旧黄历”不放呢?# China - 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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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缴2015年的二孩罚款,称其“不顾政策大局”。
9月14日,婺源县卫计委在“婺源发布”官微上发布了题为《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
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称追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江永亮夫妇是于2015年12月生下了二孩,虽然当年10月十八届五中
全会就已决定全面放开二孩,但当时从国家到地方,计生条例仍未修改,“全面二孩”
仍未落地,所以这仍属计划外生育。
但就在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看,
江永亮夫妇生育二孩的行为算是符合新规,只是时间上提前了一些,性质类似于“抢生
”二孩。
去年3月,我在新京报就曾发表文章《“抢生”二孩,该不该“罚”?》,认为“免罚
”符合法律精神,也合情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有利溯及”原则。
我国处理各类法律问题还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不止刑法方面适用)。
“有利溯及”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也符合国家卫计委此前的表态。新京报去年1月
份报道,国家卫计委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表示,在解决(抢生二孩)这个问题上应该
遵从三个原则: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其次是“从旧兼从轻”,第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原
则,“在政策调整过程中,既有法律的衔接问题,也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更要维护人民
群众的利益。”
其次,免征合情合理,更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初衷。全面放开二孩,是针对低生育率、
快速老龄化等新人口形势而实施的政策,从当时时点上看,生育二孩是利于改善人口结
构的。评判当时的生育二孩行为,也该秉持“今天视角”而非“昨天视角”。
而当下,无论是中央明确提出构建包括医疗、托育、教育、税收在内的家庭发展支持体
系,还是国家卫健委撤销“计划生育”相关司,指向性都很明显。在此背景下,对全面
二孩政策实施前生二孩的夫妇,未处罚的不再处罚,是利国利民的善举。考虑到许多育
龄夫妇存在不愿、不敢生二孩心态,多释放点类似的善意很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河南省人大法工委2017年1月13日就在书函中表
示,“对尚未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情形,应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的情形,属于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也是合宜的因时而变。
守着旧黄历,不如“风景长宜放眼量”。眼下还想着追缴二孩抚养费,实在是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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