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是太松了# Environmental - 环境科学与工程
a*h
1 楼
看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
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止渗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
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止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