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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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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分则篇(下)# Law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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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仓储合同
第481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482条 【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
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83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484条 【仓单的效力】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依前款规定要求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保管人不得拒绝签字或
者盖章,但保管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485条 【仓单的记载事项】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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