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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在派出所将人打昏抛下楼致死 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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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在派出所将人打昏抛下楼致死 多人获刑#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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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派出所内被殴打昏,涉案民警将其从办公楼上抛下。昨日记者获悉,近日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民警行使的是警察职权,不是个人行为,由周口市
公安局沙南分局给付被害人李胜利三名亲属赔偿金共计593754元。
警察打死人 多人获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9月,原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吕留
生之姐吕秋玲与被害人李胜利因移动收费厅的转让问题发生纠纷,吕留生找到原周口市
公安局沙南分局(以下称沙南分局)民警李立田,要求其帮忙教训李胜利。
2004 年9月29日,根据沙南分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原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
冷飞带领民警孟军伟、张伞等,将李胜利带到七一路派出所。在该所3楼一办公室内,李
立田、吕留生、冷飞、孟军伟、张伞等人对李胜利实施殴打并将李胜利打昏。为毁灭罪
证,李立田、吕留生、冷飞、张伞等人密谋后将李胜利从该所办公楼上扔下。李胜利于
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立田、冷飞、孟军伟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吕留生被判
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还判决上述罪犯共同赔偿李胜利的亲属丧葬费、被抚养人
生活费等共计4.8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冷飞、李立田等人传唤、留
置被害人李胜利系执行“110”出警命令的职务行为,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遂
判决沙南分局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共计61万多元。
认定职务行为 国家应予赔偿
沙南分局不服一审法院行政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沙南分局认为:生效的(2007)周刑初字第34号判决证实了“李胜利案的出警系被告人
冷飞等人违法出警”,足见冷飞等人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已经被认定为个人行为,请求依
法予以改判。
省高院认为:冷飞、李立田等人作为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接到110指令,着警服、开警
车出警,以执行公务的名义将李胜利带至派出所留置,其行使的是警察职权,不是个人
行为。冷飞、李立田等人在职务行为中致使李胜利死亡,李胜利的亲属有取得国家赔偿
的权利。一审判决确认沙南分局原民警冷飞、李立田等对受害人李胜利行使职权行为,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部分赔偿金计算有误,依法应予改判,遂依
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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