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男和夏峻峰案例比较#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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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这两个案子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在连案中主动挑唆的一方是臭名昭著的飞车党,其brake checking,碰瓷敲榨的劣迹是
大家熟知。在夏案中,主动是有同样臭名的城管。已有多个打伤打死人的新闻在前,网
上还有训练打人的城管培训手册。城管不是警察,本来没有法定对人施加暴力的权利。
连在刚发生第一次碰撞时是停下车准备按正常程序交涉的。夏在被带到城管办公室前也
是有配合态度的。
连在被攻击(轮胎被划破,车窗被砸)后为脱离危险才开车突围,在这过程中重伤Edwi
n Mieses(Paralyzed). 夏也是在被攻击(有皮下瘀伤为证)后用刀突围,在这过程中
杀两人重伤一人。 有人说夏不该重伤刚进门的司机。其实这个司机也是城管组织里的,
虽没打夏,但不幸属于对他人造成威胁的一方,且正挡在被威胁者突围的路上。夏并没
有伤害任何不阻碍他逃出的城管,也没有伤害其他路人,显然杀人不是他的目的。Edwi
n Mieses被撞也不是因为他自己扎了轮胎,而是他属于对连造成威胁的飞车团伙,且正
挡在连突围的路上。
有人会认为夏杀伤过重。但他如果不反抗,能终止对他的侵犯吗?前面是有过很多被打
死或不明不白“喝水死”的例子的。连如果不突围,估计会挨打,被榨钱,小孩被吓,
但也不太可能被打到Paralyzed的程度吧。他把人压成Paralyzed,是不是也杀伤过重?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人身受暴力威胁时,有没有不计对方损伤让自己脱离危险的权利
(不包括不以终止威胁脱离危险为目的不必要的报复行为)。在美国,这种权利得到尊
重。对方的损伤不管多重,都只能他们自己承担,因为他们是造成威胁的一方。在中国
,似乎被欺凌者反抗还得顾及对方损伤,反抗太重反而是犯罪。所以才有邓玉娇精神病
,夏峻峰死刑这些荒唐的判决。
在连案中主动挑唆的一方是臭名昭著的飞车党,其brake checking,碰瓷敲榨的劣迹是
大家熟知。在夏案中,主动是有同样臭名的城管。已有多个打伤打死人的新闻在前,网
上还有训练打人的城管培训手册。城管不是警察,本来没有法定对人施加暴力的权利。
连在刚发生第一次碰撞时是停下车准备按正常程序交涉的。夏在被带到城管办公室前也
是有配合态度的。
连在被攻击(轮胎被划破,车窗被砸)后为脱离危险才开车突围,在这过程中重伤Edwi
n Mieses(Paralyzed). 夏也是在被攻击(有皮下瘀伤为证)后用刀突围,在这过程中
杀两人重伤一人。 有人说夏不该重伤刚进门的司机。其实这个司机也是城管组织里的,
虽没打夏,但不幸属于对他人造成威胁的一方,且正挡在被威胁者突围的路上。夏并没
有伤害任何不阻碍他逃出的城管,也没有伤害其他路人,显然杀人不是他的目的。Edwi
n Mieses被撞也不是因为他自己扎了轮胎,而是他属于对连造成威胁的飞车团伙,且正
挡在连突围的路上。
有人会认为夏杀伤过重。但他如果不反抗,能终止对他的侵犯吗?前面是有过很多被打
死或不明不白“喝水死”的例子的。连如果不突围,估计会挨打,被榨钱,小孩被吓,
但也不太可能被打到Paralyzed的程度吧。他把人压成Paralyzed,是不是也杀伤过重?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人身受暴力威胁时,有没有不计对方损伤让自己脱离危险的权利
(不包括不以终止威胁脱离危险为目的不必要的报复行为)。在美国,这种权利得到尊
重。对方的损伤不管多重,都只能他们自己承担,因为他们是造成威胁的一方。在中国
,似乎被欺凌者反抗还得顾及对方损伤,反抗太重反而是犯罪。所以才有邓玉娇精神病
,夏峻峰死刑这些荒唐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