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已于今年早些时候顺利博士毕业并找到工作,但是学校的OPT申请规定与美国联
邦的规定有出入并导致我损失数月时间。我甚至怀疑学校有歧视外国留学生之嫌。在这
里,我请教各位几个问题。
美国联邦关于OPT申请的规定是研究生可以在如下前提下提交申请:
1)至少完成出学位论文之外的所有课程;
2)最多可以比completion date提前90天;
3)毕业论文的修改和提交必须在OPT的12个月期限截止之前完成。
我这学校的奇特规定说,学生只有向研究生院提交毕业论文的最终版本后才可
以申请OPT。但这个最终版本是经过三级(我,导师,系里的专职助理)修改之后才可
以形成。很明显,我之后的两级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她们的工作不在我的控制范围。
我最多只能催一催他们,而且往往没什么用。总之,从这个规定就可以看出提前90天之
说在这所学校变成了不可能获得的选项。
我的基本情况如下:2月获得工作offer, 4月答辩。答辩之前,我用了近两个月时间跟
学校争取尽早申请OPT,但没能说服他们。他们给出的理由是担心留学生拿到OPT后一走
了之,不完成论文提交,从而给学校和学生本人造成损失。我甚至提出让我先申请,然
后他们保存我的OPT卡直到我提交我的终极版论文。但他们的态度很坚决。
等系里的第三级修改完成时已是6月底。我立即提交了申请。但至今还在等待中
。我打听了很多其它学校的朋友,他们无一例外对我所在学校的规定感到惊讶。他们说
,按照我的情况可以于答辩前90天(也就是1月)申请OPT。相比较而言,相对于6月申
请的情况,我损失了5个月,5个月的工资。相反,最近几个月来我积累起来的只有债务
和愤怒。
我的问题是:
1)学校制定这种不同于联邦规定的政策是否合法?
2)如果这种规定非法,那么我能不能,值不值得起诉学校?
3)如果起诉,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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