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雨沈啸论文造假事件# Biology - 生物学
B*d
1 楼
一有人救助动物,就有人断章取义,对待那些偷盗和虐待动物的人不加追究,
反而讽刺挖苦那些为做善事掏尽自己腰包的人,还说是什么小资行为。
诸不知救助人士里面很多都是普普通通的下岗百姓。我想某媒体人士
的文章可以比较客观地解释那些不理解救助行为的人的问题。借此转贴和以
下图片,普及一下动物保护的道理,梳理一下保护不同类别的动物,
我们所应该倡导的文明准则、道德底线、法律保障,到底是什么。
原帖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bf07a10100r654.html
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已有反虐待动物法案 我国大陆还是空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
100多个国家(地区)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
有人提出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法案。虽然当时这项提案没有被下
议院通过,还被有些人嘲笑,但是到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法案
还是在英国首先出台。随后,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
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1866年
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驻俄期间他曾目睹马被马夫
毒打而痛苦万分,伯格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民族不
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地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在他的努力下,
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迅速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截至目前,
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我国的香港、
台湾也有这方面的法案。中国目前的状况十分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禁止虐待动物方面
的法律,虽然仅靠一部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
至少能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另外,法律不仅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还有引导人心的功能。
反虐待动物法案并不是要人们食素,并不是一提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就要从一个
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再宰杀牛羊,不能再做动物实验,而是怎样尽人的可能
减少动物的痛苦。目前国外的反虐待动物法案一般都针对野生动物、畜牧动物、
家养动物和实验动物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野生动物,世界范围内都是以保护为
主,对于畜牧动物不是不能使用,而是在饲养的过程中怎样保证给动物一个基
本的生存环境,在宰杀的过程中怎样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我们了解到国外在
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
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
杀。而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
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目前国内很多野蛮的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是非常
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的。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
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
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众所周知,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
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
英国有专门的《实验动物法》,对怎样使用实验动物,怎样把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
最低点都做了规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实际上倡导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
反虐待动物法案提出的是基本的人道要求,而不是完全不食用动物。动物与其它物品不
同,它是活的生命,它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它们也应该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能被恶意
虐待和残害。英国最早的《马丁法案》就把伤害动物本身视为犯罪。美国不但制定了
《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
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德国对屠宰动物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把
活鱼直接卖给顾客,顾客选好鱼后由商户把鱼放进柜台上的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
一方面考虑到有的顾客不敢自己杀鱼,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虐杀的情况出现。一个国家
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畜牧动物是供人
们食用的,但是要看怎么吃?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建立在
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面。
我国是一个中药大国,动物入药的情况很多,对于这些问题也应该加以考察和反省。很
多教科书甚至动物园的解说词上都有动物入药的介绍。有一些入药的方法还特别残忍,
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法折磨动物才能体现出药用价值。其实科学发展到今天,
很多的动物药用元素都可以找到替代品,而很多以残害动物为代价入药的东西并不是人
所必须的,也并非急救用药。比如活熊取胆,按传统的中医理论熊的胆汁固然有明目等
“药用价值”,但是仅仅为了这些可以找到替代品的药用价值,就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
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遭受死去活来的折磨,实在是文明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和美容,就置动物的死活于不顾,比如割去活海狗的生殖
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令人痛惜的是,这些残酷危害动物的行
为正日益扩大和蔓延,而消费者就是这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财
富,
它们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家养动物以自己的生命贡献于人类生活,它们至少也应该享受
生命的一般乐趣,而不能在被虐待中完成一生。去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我们
正全力以赴准备迎接2008年在中国举办的奥运会,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
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
物,不论属野
生或驯养者。
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
(1)任何人——
(A)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
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
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
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
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
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
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或盛载动物
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
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
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使用于某种工
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或导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
被如
此使用;
(G)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
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
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6个月。
(2)为施行本条,拥有人如没有就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而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及
监管,须当做已准许残酷对待动物;但如拥有人只因没有作出上述的谨慎措施及监管而
被裁定犯本条例所指的准许残酷对待动物罪,则在没有给予他罚款选择时不可将他处以
监禁。
(3)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
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
反而讽刺挖苦那些为做善事掏尽自己腰包的人,还说是什么小资行为。
诸不知救助人士里面很多都是普普通通的下岗百姓。我想某媒体人士
的文章可以比较客观地解释那些不理解救助行为的人的问题。借此转贴和以
下图片,普及一下动物保护的道理,梳理一下保护不同类别的动物,
我们所应该倡导的文明准则、道德底线、法律保障,到底是什么。
原帖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bf07a10100r654.html
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已有反虐待动物法案 我国大陆还是空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
100多个国家(地区)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早在19世纪初,英国就
有人提出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法案。虽然当时这项提案没有被下
议院通过,还被有些人嘲笑,但是到1822年,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法案
还是在英国首先出台。随后,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
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1866年
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后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驻俄期间他曾目睹马被马夫
毒打而痛苦万分,伯格认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民族不
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地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在他的努力下,
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迅速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截至目前,
包括一些非洲国家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出台了反虐待动物法案,我国的香港、
台湾也有这方面的法案。中国目前的状况十分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禁止虐待动物方面
的法律,虽然仅靠一部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
至少能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另外,法律不仅有惩罚犯罪的功能,
还有引导人心的功能。
反虐待动物法案并不是要人们食素,并不是一提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就要从一个
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能再宰杀牛羊,不能再做动物实验,而是怎样尽人的可能
减少动物的痛苦。目前国外的反虐待动物法案一般都针对野生动物、畜牧动物、
家养动物和实验动物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野生动物,世界范围内都是以保护为
主,对于畜牧动物不是不能使用,而是在饲养的过程中怎样保证给动物一个基
本的生存环境,在宰杀的过程中怎样尽量减少动物的痛苦。我们了解到国外在
宰杀畜牧动物时,一般都是一头动物进入屠宰房后立即阻断,在一个单独的空
间用高压电快速击中动物的致命部位,使动物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再进行宰
杀。而我们现在的屠宰流程是让动物排着队走进宰杀场,动物能够看到自己的同伴怎样
惨叫、流血,怎样被分割。目前国内很多野蛮的宰杀方法,不仅对畜牧动物是非常
不人道的,对食用的人也是很有害的。因为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
它的身体本身也会产生一种急剧的生理变化,产生一些毒素或是其它不好的物质。
这些毒素对食用者也非常有害。众所周知,我国是个畜牧大国,但是我们的蓄产品却
很少达到出口标准,其中的原因之一就与这种落后的屠宰方式有关。
英国有专门的《实验动物法》,对怎样使用实验动物,怎样把实验动物的痛苦减少到
最低点都做了规定。反虐待动物法案实际上倡导的是尊重生命、善待生命的文明观念。
反虐待动物法案提出的是基本的人道要求,而不是完全不食用动物。动物与其它物品不
同,它是活的生命,它有感知痛苦的能力。它们也应该有基本的福利保障,不能被恶意
虐待和残害。英国最早的《马丁法案》就把伤害动物本身视为犯罪。美国不但制定了
《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
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德国对屠宰动物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把
活鱼直接卖给顾客,顾客选好鱼后由商户把鱼放进柜台上的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
一方面考虑到有的顾客不敢自己杀鱼,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虐杀的情况出现。一个国家
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畜牧动物是供人
们食用的,但是要看怎么吃?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食欲建立在
对动物的残酷折磨上面。
我国是一个中药大国,动物入药的情况很多,对于这些问题也应该加以考察和反省。很
多教科书甚至动物园的解说词上都有动物入药的介绍。有一些入药的方法还特别残忍,
不仅要活的,还要用种种方法折磨动物才能体现出药用价值。其实科学发展到今天,
很多的动物药用元素都可以找到替代品,而很多以残害动物为代价入药的东西并不是人
所必须的,也并非急救用药。比如活熊取胆,按传统的中医理论熊的胆汁固然有明目等
“药用价值”,但是仅仅为了这些可以找到替代品的药用价值,就让成百上千活生生的熊
常年关在铁笼里,定期遭受死去活来的折磨,实在是文明的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现在更有人仅仅为了保健和美容,就置动物的死活于不顾,比如割去活海狗的生殖
器,再把海狗扔回大海,任其在极度痛苦中死去。令人痛惜的是,这些残酷危害动物的行
为正日益扩大和蔓延,而消费者就是这残害动物的最后一环。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财
富,
它们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家养动物以自己的生命贡献于人类生活,它们至少也应该享受
生命的一般乐趣,而不能在被虐待中完成一生。去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我们
正全力以赴准备迎接2008年在中国举办的奥运会,保护动物、善待生命不仅是国内所有
善良人的愿望,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
《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动物包括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
物,不论属野
生或驯养者。
有关残酷对待动物的罚则
(1)任何人——
(A)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
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如此使用,或身为任
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
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为任何动物的拥有人而准许如此导致该动
物受任何不必要的的痛苦;
(B)如掌管任何被禁闭或被关禁或正由一处地方运送往另一处地方的动物,但疏于
对该动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
(C)如输送或运载任何动物,或导致或促致任何动物被输送或运载,或身为任何动
物的拥有人而准许该动物被输送或运载,而所采用的方式或盛放动物的位置、或盛载动物
的箱、篓或篮的构造或过小体积,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楚或痛苦;
(D)如将任何动物装上船只或铁路货卡,或将任何动物自船只或铁路货卡卸在另一
船只或铁路货卡、码头、岸或月台,而所采用的方式或使用的器具令该动物承受不必要或
原可避免的痛苦……
(F)如在任何动物因疾病、衰弱、受伤、疼痛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宜被使用于某种工
作或劳动时,仍将其如此使用,或导致或促致其被如此使用,或身为其拥有人而准许其
被如
此使用;
(G)将任何动物带进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或移走,或据有或畜养任何动物,或
明知而容受任何动物在其控制下或在其处所内被据有或被畜养,而所采用的方式可能导致
该动物受到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6个月。
(2)为施行本条,拥有人如没有就保护动物免受残酷对待而作出合理的谨慎措施及
监管,须当做已准许残酷对待动物;但如拥有人只因没有作出上述的谨慎措施及监管而
被裁定犯本条例所指的准许残酷对待动物罪,则在没有给予他罚款选择时不可将他处以
监禁。
(3)本条不适用于在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作人类食物的过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
为,但若如此宰杀或预备宰杀动物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则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