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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细化外国律师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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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细化外国律师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规定(全文)# Law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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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细化外国律师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规定(全文)
中新网北京7月31日消息:中国司法部日前颁布《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
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国律师所驻华机构管理作出了细化规定。
据了解,新出台的规定是对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原则性规定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因此如何界定
“中国法律事务”,一直是中外律师关注的焦点。此次出台的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
可以认定为“中国法律事务”的五项行为,从执业范围上对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的“中国法
律事务”进行了限定。
另外,规定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作了界定,对增设代表机构的程序
以及代表机构的休业等事项都作了补充性规定。对《条例》“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
律师,聘用的辅助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作了具体细化规定。
附: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履行司法
行政部门对中国境内的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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