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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哈耶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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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秩序原理(哈耶克)-2# Reader - 书香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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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补论(c):受到公正行为规则禁止的不公正行为,是指对其他个人受保护领域
的任何侵犯,因此这些规则必须使我们能够确定,他人受保护的范围在哪里。自
洛克的时代以降,习惯上把这个受保护的领域描述为所有权(洛克本人划定的范
围是“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但是这个说法为受保护领域提示了一种过于
狭隘的和纯物质的理解。这个领域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含着对其它事情的
各种要求和某些期待。如果从广义上(在洛克帮助下)解释所有权的概念,那么确
定无疑的是,公正规则意义上的法律,与所有权制度是不要可分离的。
27.补论(d):除非从整个公正行为规则系统的角度,对任何一条这种规则不可能
判断其是否公正;这些规则中的大多数必须被视为无可置疑:价值之可以检验,
永远只能根据别的价值。对一条规则之公正性的检验,(自康德以来)通常都被称
为对其“普适性”(universilizability)的检验,即把这些规则应用于和它所规
定的情况相一致的一切事情之愿望的可能性的检验(“绝对律令”)。这里的意思
是,当把它应用于任何具体环境时,它不会同任何其他公认的规则发生冲突。因
此,这种检验归根结底是对整个规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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