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女撩阴腿踢伤民警睾丸被判七个月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21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美丽,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县,住某某县。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22年5月17日被某某省某某县XXX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某某省某某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某省某某市看守所。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美丽犯袭警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16日20时许,某某省某某县XXX派出所接到转警,称在某某县××街道××小区附近有人发生纠纷。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谢某带领辅警吴岳翰赶至现场处警。经了解系被告人褚美丽等人醉酒闹事,经邓湘东制止后对其进行殴打,谢某遂要求褚美丽等人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由于褚美丽在醉酒状态下不听劝阻,并持续拉扯邓湘东,谢某即对褚美丽进行口头传唤并欲将其带上警车,褚美丽拒不配合,谢某便对其强制传唤并强制带至警车边,褚美丽遂用脚踢谢某左侧裆部致下体睾丸部位受伤。经某某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微伤。
2022年5月25日,褚美丽家属对被害人谢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美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美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褚美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褚美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美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褚美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造成民警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美丽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褚美丽的刑期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聂玉娥
书 记 员 李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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