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我市调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补缴费款期限
《通知》规定,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9号)的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2〕5号)规定,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即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
(点击查看大图)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查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资料:市人社局
编辑: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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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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