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按手印时“一指禅”袭击民警眼睛,双眼挫伤,不起诉
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某铁检刑不诉〔2022〕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住甘肃省**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袭警罪,经某某铁路公安局某某公安处(以下简称“某某铁路公安处”)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被某某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袭警罪,经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9月19日,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公务,被某某铁路公安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某某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17日10时13分许,乘坐T302/301列车的魏某某在4号车厢内殴打另一男性旅客,某某铁路公安局**处(以下简称**处)值勤民警董某某把魏某某叫至餐车进行询问,魏某某在做询问笔录摁指印时,用带有红印泥的右手食指戳向乘警董某某的面部,致董某某的右眼眶挫伤、左眼球挫伤,经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图文无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执行公务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新疆众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餐车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图文无关)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某某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某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9月22日
消息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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