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域中心的抗辩书,投资人应该学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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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行业内老牌区域中心NYCRC被107名中国投资人送上被告席:项目申请破产,107名中国投资人诉区域中心。
投资人对NYCRC的指控,主要指向了两点:
1. 欺诈误导投资人,投资到了纽约华盛顿大桥项目;
2.违反信托责任,在项目贷款违约的情况下为了自己利益而不披露相关信息给投资人;
最终,使得在该项目破产之后,投资款最终蒙受损失。
在诉状中,投资人还提供了一份录音,是被告员工在给中国代理的培训中,要求不要向潜在客户披露其他信息,而只是强调政府项目、政府资金、安全项目以达到招募投资人的目的。
10月31日,NYCRC提交了抗辩书,要求驳回诉讼:
对于问题项目中的投资人而言,有必要好好研究一下区域中心的抗辩词,来看看如果是你的话,该怎样应对。而且,其中一个“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对于那些即将签署EB-5文件的投资人而言,也是重要的。
NYCRC的抗辩,主要有:
EB-5投资不是常规投资,按照移民法投资要求“被置于风险”之中足够长以创造就业,NYCRC已告知投资人他们可能会失去所有投资,而且投资人所签署和递交给移民局的文件中已经明确他们知晓这些风险;
尽管有这些风险,该项目已经开发完毕,投资人的目的已经达到。要么已经获批永久绿卡或者已经递交I-829,而EB-5投资被置于风险就是为了达到绿卡回报;
投资人指控NYCRC挣管理费,而这是所有投资经理所做的;
投资人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纽约州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要么从发生之日起的6年或者发现之后的2年,而投资行为早已超过6年,同时投资人至少应该在2014年投资之时就发现欺诈了,如果有的话;
投资人无法证明NYCRC欺诈,因为根据他们签署的文件,他们完全依赖自己签署的文件做的投资决定,而且NYCRC除了项目文件之外没有做其他引导他们投资的行为;
按照投资人所签署的并向移民局递交的项目文件,投资人声明自己的合格投资人,至少有500万美金的投资资产,但是显然没有做最基本的尽职调查;
指控NYCRC违反信托责任,没有及时指出项目方贷款违约也不成立。因为,诉状所指出的情况并不算贷款违约,是否贷款违约也是NYCRC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判断的,而且项目文件已经授权了NYCRC只有在重大过失或者渎职的情况之外,NYCRC都不用承担责任;
最后,所谓的NYCRC没有披露项目负面信息给投资人,也不违反信托责任。因为,NYCRC没有这些义务,投资人也不因此受损,因为无论如何在项目过程中投资人都无法撤资;
最终谁能赢得诉讼,要看法官怎么判了。
不过,看了抗辩词,EB5Sir还是有几点希望提醒投资人注意的:
1. 项目文件
项目文件比什么都重要。区域中心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区域中心是否违反信托义务,你所有最有效证明自己诉求的材料都来自项目协议,任何项目方的承诺都比不上你签署的项目协议。
2. 成熟投资人
EB-5是私募投资,按照美国证券法,要求EB-5投资人至少是“合格投资人”,所有投资人都需要签署类似文件。
合格投资人的定义是:在过去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20万美元(或者夫妻总收入是30万美元), 并且有望在今年保持同样的收入水平;或者,你的净资产超过1百万美元(不包括你居住的房子)。
NYCRC的投资人显然签署的是更高要求的文件,如抗辩书中所言,声明自己同时符合证券法的“合格投资人”以及合“qualified purchaser-合格买家”的定义,也即还有5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投资。
简而言之,你向移民局递交的材料已经声明了你是成熟的高净值资产的投资人,怎么会不好好看项目文件自己做好尽职调查,而像你在诉状里说的那样轻信销售之言被欺诈误导了呢?
3. 诉讼时效
在抗辩书中,NYCRC指出,欺诈或误导如果有的话,已经早就是6年前的事情了,投资人也必须在应该发现欺诈误导行为的2年内进行诉讼。对于,很多问题项目的额投资人,如果要采取行动也许还得抓紧时机,否则可能会错过诉讼的最后期限。
https://www.law360.com/articles/1545338/eb-5-center-says-investors-got-what-they-signed-up-f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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