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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王某某诉至南岗区法院请求判令准许离婚。同时,原告王某某还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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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岗区人民法院
文字:宋建强、照片:杨琼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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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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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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