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局级5人、县处级34人、乡科级及以下43人!此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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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官网2月10日发布《山东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问责情况》显示,共追责问责18个党组织、82名责任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3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3人。
以下为全文: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2月14日向山东省反馈督察情况,同时移交了5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进督察整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督察整改的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深化运用“一台账、两清单、双责任、双问责”监督机制,聚焦领导责任、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确保追责问责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严肃性。根据查明事实,依据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追责问责18个党组织、82名责任人,其中厅局级干部5人,县处级干部3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5人,诫勉谈话31人,通报等其他处理26人。
一、泰安市宁阳县宁阳化工产业园违法问题突出,环境污染严重
经查,宁阳县委、县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海子河污染问题未从根本上进行解决,致使污染问题长期存在;对宁阳化工产业园区整改问题重视不够,整改措施不力,未按要求完成园区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对宁阳化工产业园区企业偷排工业废水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查处不到位。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建设污水管网时违法铺设直排暗管,对污水溢流直排、雨污混流等问题未制定整改措施,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发现海子河水质超标问题后上报不及时,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化工废水溢流长期直排。宁阳县发展改革局作为煤炭消费替代审查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出具审查意见,未严格履行事中事后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项目替代源不实问题,原宁阳县环保局、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宁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相关证明、承诺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山东恒信高科能源有限公司煤量替代弄虚作假。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宁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山东晋煤明升达化工有限公司“批小建大”问题。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宁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向上级党组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时任宁阳县委书记毕黎明,宁阳县党组成员、副县长孙浩诫勉处理;
对时任宁阳县长王立军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时任宁阳县副县长于师义,时任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志大,时任宁阳县发展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士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宁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建国诫勉处理;
给予时任宁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刘峰党内警告处分。
另有5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1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或诫勉处理。
二、济宁市矿山综合整治和督察整改落实不力
经查,济宁市为完成2017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研究决定采取重新设置采矿权方式对2013年以来关闭的部分露天矿山和矿山复绿项目进行整治。济宁市原国土资源部门对政策理解和把握不准确,错误地认为在破损山体上整合原有采矿权,重新设置采矿权进行修复治理,不属于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以上新设采矿权矿区均采取开发式治理方式进行修复治理,由于缺乏科学严谨论证,职能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部分新设采矿权面积大幅增加。济宁市泗水县委、县政府,邹城市委、市政府,汶上县委、县政府,曲阜市委、市政府违规申请设置采矿权,济宁市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违规批复同意设置采矿权;泗水县等4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置采矿权把关不严。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推动不力,泗水县、邹城市、汶上县、曲阜市党委政府对矿山修复治理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工作不严不实;泗水县等4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矿山修复治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不到位,导致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进展缓慢。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泗水县委、县政府,邹城市委、市政府,汶上县委、县政府,曲阜市委、市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对济宁市原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朱运旭,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庆峰,泗水县委书记赵鑫,时任邹城市长杜庆节,汶上县长李洪文,时任泗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营,时任邹城市副市长田成柱,时任汶上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洪正,时任曲阜市副市长周菊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时任泗水县副县长范天鹏诫勉处理;
对时任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姜玉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另有10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7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处理。
三、聊城市东昌府区污染地块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环境风险突出
经查,国衡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东发制革厂相关地块先后进行三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调查过程避重就轻,调查结论弄虚作假。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评审单位,履职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认真,在调查报告结论不明确、土壤样品采集不规范等情况下仍评审通过。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未按疑似污染地块管理规定,向东发制革厂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现场督导检查不力,导致该地块长期未纳入疑似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管理。东昌府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该地块尚未移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时即召开会议,同意以边建设边完善手续的方式违规建设,片面推动项目违规开工,导致环境风险突出。
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对时任聊城市东昌府区副区长王怀福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时任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与固废科负责人郭玉洁,时任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总量办主任程强诫勉处理;
给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土壤与固废科科长温秀英党内警告处分。
另有1名乡科级干部、2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处理。
四、菏泽市黑臭水体整治不力,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突出
经查,菏泽市城市建设长期“重地上、轻地下”,城区配套管网建设滞后,菏泽市水务局作为菏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统筹谋划不足、工作推进不力;对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日常监管不到位,协调解决问题不及时,导致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低;监管不力,污水收集存在明显短板,黑臭水体整治不断反复,导致地表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菏泽市牡丹区政府、菏泽市高新区管委会、菏泽市开发区管委会“重建设、轻管理”“重投入、轻运营”“重使用、轻维护”,没有建立工程项目长效运行机制,日常巡河巡查、工程管护不到位,对辖区水域“返黑返臭”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整治效果不稳固。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菏泽市水务局党组,菏泽市牡丹区委、区政府,菏泽市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菏泽市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菏泽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给予时任菏泽市水务局局长王尊亮,菏泽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建民,菏泽市水务局四级调研员刘建春,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彭玉奎,菏泽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吴合生诫勉处理;
给予菏泽市水务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丁建平、李维波,菏泽市牡丹区水务局四级调研员刘忠强党内警告处分;
对时任菏泽市牡丹区政府党组成员尹庆良,菏泽市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冯宪法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另有4名乡科级干部、1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
五、湿地公园管理工作推进不力,违规开发建设问题突出
经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对湿地公园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指导和监管不到位,对省级湿地公园验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标准不高,作风不严不实,没有对标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标准尽早出台相关办法,省级湿地公园验收政策和具体标准近十年时间空白。原济阳县林业局,在2013年3月1日《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颁布实施后,未能按照分区管理要求,及时调整湿地总体规划,而是沿用以前的城市公园规划,以致澄波湖范围内出现了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济宁市对湿地公园保护工作重视不够,编制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未将建设期沉砂池开挖和运营期沉砂池清淤纳入评价并制定保护措施。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梁山县委、县政府履行常态化生态保护措施不力,导致违规侵占湿地问题突出。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162亩平茬白蜡林的所有人及无棣县河口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项目施工单位,存在平茬白蜡林前未向服务指导部门上报,在柽柳种植工作中未经专家评审并且种植季节不对,造成柽柳成活率低、生态功能未完全恢复到位等问题。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对湿地整治修复项目推动不力,无棣县原林业服务中心对县内湿地公园指导服务不力,监管不及时,履职不到位。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济南市济阳区委向济南市委作出深刻检查,责令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向济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通报批评;责令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党组,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党委,梁山县委、县政府向济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
对时任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太明通报批评;
给予时任省自然资源厅林草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主要负责人郑汝志,济南市济阳区自然资源局三级调研员王延平诫勉处理;
对原济阳县委常委、副县长高继锋,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冯延宁,时任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四级调研员王延国,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灿斌,时任梁山县副县长马涛,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殿平批评教育;
对时任济阳县林业局局长、党组书记王协芳通报批评;
给予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洪海政务警告处分。
另有7名乡科级干部、1名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诫勉或批评教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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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政府官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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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佳丽
主 编:王 莹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李健宏
监 制: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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