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块钱的夜班费违规,那连续24小时值班和疯狂加班为啥不违法?
疫情有所好转,医护人员也都阳过返岗,医院艰难的处境有所改善,部分地区也对医护人员发放了一些补贴……貌似现在的日子在慢慢的变好,但……舒心不了太久。
近日,“取消夜班费”这个话题让许多医护人员很心塞……
发放了几十年的夜班费,为啥突然变成“违规津贴”?
说起取消夜班费,夜班费属于违规津贴,并不是今年才有的。早在 2015 年,一陕西医生就爆料,其所在医院的医护夜班费,很可能要被取消。原因在于,当地相关部门在审查医院经营情况时,认定医院给医护发放的夜班费“缺乏相关文件支持,属于违规发放津贴”,并且还作了通报批评。
2018年,有人在网上发布《医院要求退还已发5年的夜班费,我的青春请退给我……》的文章,指出某医院根据纪检检查整改要求,要求医院各科室将发放的夜班费退回财务,在广大医务工作者中引起强烈反响。
医护人员对此的看法是这样的:
临床一线医护人员值夜班有夜班费这个事情已经有数十年历史了,从开始的几毛钱,逐渐变成十块二十块的,有些医院可以发数十元到上百元。那,为何这几年突然就违规了?
在研究了一些相关新闻报导后发现,认定夜班费属于违规津贴是在主管部门或某些机关部门对医院进行巡查或审计的过程中,在重点清理津补贴时提出来的。
中央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发布后,各个机关事业单位都加强了管理。有专家指出,清理津补贴是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要求,公立医院也应该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了政府的投入,但是如何分配资金却并没有一个特别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有些部门严格限定支出范围,比如不允许医疗机构发放夜班费、制版费,也不允许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发放补贴。政府部门还在巡查时指出,将“夜班费”单独发放的做法,不符合会计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范。有医改专家指出,目前的巡查、审计都把这些当作违规处理,轻则没收,重则罚款,给予院长纪律处分。
“夜班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在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部门文件中,确无夜班费这一说法。虽然法律中没有明确值夜班必须要支付夜班费,但也没有规定发放夜班津贴是违规的。
虽然法律中没有提及,但是夜班津贴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2021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第二十九条指出,夜班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夜晚工作额外付出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基本生产技能岗位人员。夜班劳动对于劳动者的体力、精力、心理压力等带来较大影响。实践中,部分“四班三运转”岗位人员的月度夜班津贴水平一般占月度应发工资收入的15%至20%。企业可结合职工薪酬收入水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夜班津贴的标准水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文件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存疑。
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一些通知中,对夜班津贴标准也有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也都是针对企业。2008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指出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江苏、天津等地也对夜班津贴标准做出过规定。
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对夜班津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夜班岗位发放夜班津贴是合情合理的。如果说发放夜班津贴属于违规行为好像确实有些不妥,并且医护得到的夜班津贴数额很少,与实际付出的辛苦根本不成正比,与其说是夜班费,其实也就能订个夜班饭或者打个车。
夜班津贴存在虽然合情合理,但是事业单位将政府拨款直接用于发放夜班津贴是否符合行政拨款用途范围,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有专家解读,老刘大概理解的意思是说,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投入的资金需要转款专用,比如员工工资、购买仪器设备等,部分津贴项目并不在款项可以支付的范围内,所以才会被认定为违规津贴。
24小时连续值班,疯狂加班,为啥不违法?
医院取消夜班费的消息犹如炸弹又在医护圈内引起一些波澜,大家纷纷以各种形式吐槽。大家纷纷指出取消夜班费的同时,应该将夜班也取消了,大家到点儿下班,休养生息,岂不美哉。
医护人员指出夜班费取消了,节假日值班费也没有,加班从来没有加班费,希望医院能执行劳动法。
很多医护质疑,医院盛行的24小时班,是不是违反劳动法。除了24小时班,一个夜班15小时,也有每个班12小时的,这样排班是不是违法(劳动法)的行为。
先来看看《劳动法》对于工时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中可以看出,并没有要求所有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医院绝对属于特殊行业,是属于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所在。而且,医院工作与人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绝对属于需要加班就必须加班的单位。
再看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
公立医院多数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医护人员与医院的关系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其中就包括公立医院编制内医护人员。
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工作时长、夜班、加班等事项根本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津贴、补贴也只是一句话带过,并没有具体的要求。
很多人将医护与警察、军人、公务员做比较,认为这些职业都具有一定特殊性。警察可以取消夜班吗?可以拒绝加班吗?遇到抢险救灾,军人都是冲在最前面的,可以拒绝吗?那么,每天都在与疾病作斗争,治病救命的医护,不可能会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抢救到一半,到了下班时间直接走人,只能是个笑话。
还记得22年前刚毕业入职的时候,当时的院长岗前培训时说的一段话——在医院就不要讲劳动法,我们要讲奉献,一个人要顶两个人使。而工作第二家医院的某位院长也有句名言,这句话就是:能干就干,不能干滚蛋,你不干,好多人干。这些“一针见血”的话语,让老刘少了好多抱怨,默默地值夜班,频繁地加班,从不提休假。这并不委屈,因为老刘不够强大。
虽然都在调侃,但值得钦佩的是,医护人员仍旧坚守在岗位上——没有医院出现罢工、停业,医护人员虽有不满,但仍未缺席夜班。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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