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B锁龄新政的操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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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移民局发布表B锁龄的利好新政:2大喜讯:EB-5排期跃进,子女锁龄规则调整。
移民局的表B锁龄新政,逆转了之前所执行的表A才能锁龄的政策:
对于该政策如何解读,哪些投资人有可能可以适用?
今天,EB5Sir尝试在行业尚未普遍进行讨论获得定论之前,在与多位律师进行沟通之后,根据对移民法规的理解,就依据表A超龄而表B不超龄这部分家庭,如何进行锁龄展开探讨。
1. 新政受益人群:
新政受益人群,是比较有限的,虽然数量可能会比较大。合适的申请人群是,子女依照表A计算CSPA年龄超龄,而按照表B计算CSPA年龄不会超龄。
2. CSPA年龄的计算方式:
美国移民法上,有个叫CSPA(儿童年龄保护法),会扣除移民局进行移民申请的审批时间,但是不扣除排期等待时间。
因此,就会有一个小孩的CSPA年龄,其计算公式如下:
以前有位朋友发给我一个计算CSPA年龄的Excel表格,改了改用起来很方便。注:如果需要该Excel表格的话,可以在下面留言留下邮件方式。
目前,只有移民局官宣了I-485的递交适用表B进行锁龄。
DOS(国务院)的使领馆签证程序,并没有明确是否也同样适用表B进行锁龄,是否会跟进该政策,还有很大不确定性。部分律师认为应该会跟进,但是至少在当前还是不确定的。
4. Seek to acquire的认定规则:
排期到后的锁龄,需要申请人进行一个所谓“seek to acquire”的程序,也就是为随行小孩进行的锁龄动作。
具体而言,两套不同程序:
对于NVC程序而言,需要在排期到时的一年内为小孩进行NVC缴费,最好是递交DS-260表,来进行锁龄动作。
对于人在美国的I-485转换身份程序,需要在排期到时的一年内为小孩递交I-485申请。
因此,Seek to acquire的方式为:
依据移民局的新政,明确表B到的一年内递交I-485即为Seek to acquire。
但是,对于使领馆的面签程序而言,DOS还未明确,是继续依据表A,还是可以依据表B。
5. 可能场景:
原则上:
表B排期到的一年内,表A超龄表B未超,全家同时在美国递交I-485,或主申在广领馆面签登陆后随行子女在美国递交I-485;
争议点:
依据#4,DOS的政策还不明确,是继续依据表A,还是可以依据表B锁龄。
因此,关键在于,依据表B的NVC缴费,能否在递交I-485时被移民局认为是Seek to Acquire,能否锁龄的问题。(当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家庭,基本应该都是这样的状态)
两种情况,三种可能:
如果DOS接受表B锁龄,移民局收到I-485申请时,应该据此批准随行子女的I-485申请;
如果DOS认定还是表A锁龄,移民局收到I-485申请时,可能据此拒随行子女的I-485申请。不过,也有获批的可能。
也就是说,那些依据表B未超龄而且办理了NVC缴费的随行小孩(表B到了已经超过一年了,I-485本身来不及锁龄),在美国递交I-485后,能否通过此前的NVC缴费来确认为“Seek to acquire”,进而获批绿卡。
6. 几种情况,表B未超龄并且NVC缴费的前提下:
1. 子女广领馆面签被拒,主申登陆美国后,子女去美国办理I-485?
2. 主申面签,子女没参加广领馆面签,主申登陆美国后,子女在美国办理I-485?
这两类家庭,如果递交I-485后能否获批?移民局/DOS目前没有明确,律师们也没定论。EB5Sir个人的建议是,尽快咨询自己的律师,商量对策。在能够维持合法身份的前提下,可以尝试递交I-485,也许有获批的机会。
3. 全家都未面签,是否一起去面签,还是一起去美国递交I-485?
在DOS尚未明确政策之前,I-485应该可能性也许更大。
关于表B锁龄的问题,EB5Sir也将继续与律师们探讨并关注最新进展,并保持与大家的更新。
PS. 下周六,移投路直播间也将举办该项新政的直播,欢迎关注。参加直播或者申请进移投路超龄交流群的话,可以向移投路小助手申请。如果没有添加过小助手可以加微信:yitoulu003,注明:锁龄(请勿重复添加不同的小助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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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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