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尘4x / 图)
这位女性的抗争令人感佩。1987年,陕西省渭南市,她13岁,在上学路上被人绑架至山东菏泽胡集乡尹集村,被买家日夜看守,被迫成为“妻子”;两年后,她逃离所谓的“丈夫”、重获自由。2022年3月,民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讲述了她的故事,称之为现实版“盲山”。随后,警方立马刑拘了当年的拐卖者赵某。
2023年2月20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拐卖人口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她觉得“判轻了”,当庭申请检察院抗诉。赵某因绑架、贩卖她,时隔35年后被绳之以法,其实是个小概率事件。本来35年前的这桩犯罪,不可能被追诉。追诉时效是据法定最高刑而定的,只是赵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多次犯罪,不断“接力”,才正好符合1979年刑法“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所规定的重新计算情形。另外赵某被判的依据是1979年刑法第141条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判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判五年以上。而不是1997年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在1997年刑法中,对“拐子”,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可判死刑;对买家或所谓的“丈夫”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还可并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拐子”入罪很普遍,买家入罪相对较少,往往适用缓刑,数罪并罚极少。有人统计了裁判文书网上涉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案子:在654件案子中,425件被告人适用缓刑,占比近2/3;在665件案子中,583件只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入罪,占比近九成,数罪并罚的屈指可数。请注意买家未必全是“丈夫”,还有“中间商”“强迫卖淫者”。在上述案件中,所谓的“丈夫”与13岁的她发生性关系,是法定强奸,之所以没有入刑,当是过了追诉时效。但也带出了一个问题:在此类案件中,以买卖时间计算追诉时效,很成问题。所谓的“丈夫”,逻辑上涉及持续的非法拘禁+强奸,也往往有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从女性获得自由(离开“丈夫”)算起,才是合理的。大家一直呼吁买卖同罪,主张把“拐子”与“丈夫”,视为对向犯罪或共同犯罪,很有道理:“丈夫”犯的强奸+非法拘禁,“拐子”是预见到并主动促成的,也应该算上“拐子”;并且两者的刑罚至少不应低于买卖几只国家保护动物,才符合大众的“法感情”。目前的主要障碍还是观念上的:承认既成事实啦,孩子无辜、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啦。如果依据这些观念而对所谓的“丈夫”网开一面,那就是对买家的强烈激励,必然置广大女性于更大的风险之中。有需求才有供给,扭转错误观念,首先对所谓的“丈夫”施以重刑,才是本与纲。本末必须厘清,纲举方能目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