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一年后才知是“凶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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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一年后,李亮(化名)才从他人口中得知自己买的房子发生过坠楼事件。最终,他将前房主告上法庭。
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卖方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卖方赔偿买方违约金十余万元。
几年前,买方李亮与卖方王兴(化名)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王兴的房屋。合同中,卖方确认房屋内未发生过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合同签订后,李亮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李亮在与他人闲聊时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小孩坠楼事件,后证实确有此事发生。李亮请卖方回购房屋未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卖方王兴称,因他从未进行过房屋买卖,因此不清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买方李亮以及中介公司也从未询问过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况且孩子坠楼是伤心事,不可能逢人便说,且即使发生过坠楼事件,也不影响买方使用房屋。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内发生的高坠事件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卖家作为出卖人,签署合同前有能力也有义务阅读相关条款,因此,即使中介公司未就非正常死亡事件口头询问,卖家也应当按约如实告知。虽然涉案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可能会引发某些不良心理感受,与大众趋吉避凶的愿望相违背,进而影响其购房决策。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于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这也是作为一名善良守信的合同相对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在出卖房屋前均应将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告知买方,未如实告知,属于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买方不主张卖方回购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再次出售低于市场价格的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卖方的过错程度、案涉事件性质及可能导致的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况,酌情确定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十余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善良风俗的尊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在对合同相关事宜尽量进行明确约定的同时,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成交及价格的信息,卖方应当如实披露,以免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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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商报
红星新闻记者:章玲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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