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无需讨论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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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当事人的现实表现为主,重证据,轻出身。
与此同时,中国政法大学的网红教授罗翔,对罪犯子女的考公限制也提出批评,认为违背法治精神,导致机会不公平。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这种“株连九族”的治理模式,惩治犯罪的同时保护家属的合法权益。
这其实是一个常识,法治的基本原则,世界上95%的国家哪怕是第三世界都接受的普世价值。法治国家,本无需讨论,早在二十多年前中国社会就已基本达成共识。
没想到,时过境迁,今日居然成为一个热议话题,更加离谱的是,重提常识的罗翔这次遭遇普遍的质疑,乃至网暴,因为多数网民持反对立场。
韭菜竟然担心镰刀不够锋利?!
这根本不是什么优良传统,即便在古代,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王道理想也不是株连。
中国有句古谚:罪不及妻孥。这是中国古人朴素的正义感和法治诉求,与现代刑法的“罪刑相当”心同此理,意思是“一人做事一人当”,罪止于身,不能总拿人家老婆孩子这些“软肋”搞事。
既然仁者反对,为什么古代刑法那么残酷,动辄抄家灭门,株连九族?因为皇帝不答应,商鞅不答应,法家不答应。
中国法家不是法治,那是一帮烂人,一堆糟粕,整天替主子琢磨如何杀人、整人、害人,《商君书》里写得很清楚,治民五术,要义就是怎么狠怎么来。
在他们眼里,政权就是镇压之权。
当然在古代也有客观需求,形势使然,因为交通、通讯等技术条件限制,皇权不下县,信息不对称,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与现代社会不可同日而语。韩非、商鞅这些歹人就给君王出馊主意,要想巩固统治,扩张连带责任,挑动群众斗群众,鼓励互相检举互相揭发,把老百姓牢牢绑定在一起:
一是株连制,把血缘亲缘关系捆绑在一起,一人犯罪,九族俱诛,鼓励亲属之间互相监督。更有甚者,明成祖朱棣还发明了“诛十族”,连师生关系也不放过。
二是保甲制,把邻里关系捆绑在一起,一人犯罪,街坊邻居都得吃瓜落。明初名臣景清,被暴君朱棣“磔死,族之。籍其乡,转相攀染,村里为墟”。一人犯罪,把全村都灭光。
三是保荐制,把上下级关系捆绑在一起,古代官场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反之,一人获罪,保举他的官员也要承担失察之责。封建王朝讲究人身依附,权贵派系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如此残酷的连坐严惩,社会是否就固若金汤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完全信奉法家那套严刑峻法的大秦帝国,不但没有国祚绵长,反而二世即亡。
大秦是被严刑峻法反噬,因为这套驯民之术表面上管制社会很有效率,很强大,把百姓揉捏得如面团,但它不公正,反人性,超出了社会承受的底线。
你把所有人都捆在一起连带受罚,貌似稳定,就像赤壁之战中的连环船,但最后可能是逼大家一起造反,破罐破摔,反正不干也是死,干也是死,那就一夫作难,天下响应,稳如泰山的大秦帝国瞬间就社会总崩溃。
反噬的后果非常恐怖!因为社会积累的戾气太重,宣泄出来如洪水滔天。秦末大乱,史书记载秦朝官吏一旦被暴民活捉,动辄被凌迟,鼎烹,生吞,全家老幼也不能幸免。西楚霸王项羽对秦人降卒实施几十万规模的大屠杀,冤冤相报。秦帝灭而秦制未亡,直到明朝,开国二祖朱元璋朱棣都实行重刑主义,以恐怖手段震慑天下,结果明末时李自成在河南抓住皇叔福王,直接掺加鹿肉给活煮成“福禄宴”,由农民军官兵分食肉汤;张献忠更是个活阎王,每到一地,杀光一切,楞把天府之国四川屠成了无人区。
所以,儒家是坚决反对法家的,苛政猛于虎,要仁政不要重刑,古人总结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一句是“罪不及妻孥”,维系起码的公正和人道;一句是“乱世用重典,盛世用轻刑”,盛世的标志就是“轻刑罚,薄税赋”,目的是消除戾气,构建和谐社会。
儒生有云,天不生仲尼,万古如长夜。
如果说孔子是华夏道统守望人性底线的灯塔,人类则在四百年前的欧洲终于迎来制度文明的第一缕曙光。
现代社会提倡的法治(Rule of Law),不是法家的法治(Rule by Law),而是西方文明现代化的产物,其精神是公权受约束,人权受保障。
其实欧洲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也很残酷,广为株连,大兴冤狱,例如布鲁诺因为信日心说而被处以火刑。历时长达百年的思想启蒙运动,人类走出蒙昧和野蛮,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各国相继树立了公正和人道的法治原则,步入现代化。长夜终结,黎明破晓。
现代法治的基石之一就是:自己责任。
法律责任的个人主义,即自己为自己的罪过负责,不能因为自己的罪过而惩罚无辜的他人。
从此,“株连九族”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因为子女不能选择父母,子女也不能决定父母是否犯罪,如果子女参与父母犯罪则以共犯论,如果子女受益于父母犯罪则追缴不法所得,除此之外,子女是无辜的,当然无须为父母之罪负任何责任,受任何歧视。
切记,父母和子女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即便在荒唐的极左岁月,高度政治化的身份社会,明目张胆鼓吹血统论、唯成分论也是反动的。那时候,政审还有一条基本原则呢,叫“重表现不重成分”,因为“出身不由己,道路可选择”。
如果论家庭出身,论父母成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有几个是纯洁的底层工农出身?父母不大都是地主富农嘛,否则怎么能资助他们读书留学,接触先进理论?人家走上革命道路,成为人民的勤务员,你不服吗?
基于父母的某种罪过,剥夺子女考公的平等权利,这是制度化的歧视性待遇,在一个正常社会根本不应存在。那些激烈的反对声浪其实不值一驳:
1)最大的辩护理由是功利主义。
其一,遏制犯罪,增加违法成本,犯罪分子本身就承担相应的责任,犯罪要坐牢,杀人要偿命,真到犯罪那一步他死都不怕还在乎子女能不能考公?
其二,这套规则运行这么多年,中国的犯罪率消除了吗?没有任何实证证据支持这一点。
其三,遏制犯罪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收税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凭什么让无辜的子女买单?
其四,祸及子女反而可能鼓励犯罪,现实中涌现大量案例,男人家暴,妻子害怕报案会影响子女前程,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故意包庇。
其五,如果片面追求功利效果,则株连越广越好,那保甲制搞不搞,邻居是不是也应连坐?官员贪腐,提拔他的上级领导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要学就学全套,否则不免引发质问,单抓子女这块“软肋”,力度有限,亦失公平!
即便从遏制犯罪的功利角度,株连子女也谈不上良法美制,试看当今世界哪个国家还保留这种奇葩?无形的损失更是巨大,传扬出去将构成法治之耻,严重抹黑中华民族的大国形象。在老外眼里,这还是中世纪的法律,民族复兴还怎么搞?
2)其次的辩护理由是用工自由。
有人从正当性上狡辩,说雇主有筛选员工的权利,我就是不喜欢招募父母有前科的员工,这是我的自由。
对,私人企业是可以筛选员工,背后隐含着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的冲突。美国发生过很多类似的反歧视案件,例如一家公司HR明确宣称,不招募黑人,不招募女性,不招募河南人,不招募处女座,不招募近亲属有前科的,等等,都可以设定为筛选条件。
企业这种用工自由构成针对特定群体的歧视,违反法治的平等原则,企业可以干,但必须承担后果。包括且不限于:劳动法的诉讼、舆论的批评、口碑的败坏、相关人群和团体的抵制……
只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私人企业可以这么明目张胆地用工“歧视”,因为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你随意造。恰恰是政府机关不能搞制度性歧视,因为政府的钱可不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统统来自于纳税人的公帑,一分一毫都是为人民服务用的,因此公共资源更应当严格遵循平等原则。
所有公共服务,应当向全体国民无差别提供;
所有公共职位,应当向全体国民公平公正开放。
因此,只要法律没有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利,他就有权平等参与公共机会,平等享受公共资源。
美帝这种资本主义国家偏重自由,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高举平等的旗帜,才能占据道德制高点,以大国崛起的风姿对抗西方的自由主义价值观。
网暴罗翔,不可思议,因为他说的全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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