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老汉暴力袭警,检方不起诉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某县检刑不诉〔202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8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县**村**号,因涉嫌袭警罪,2022年1月1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1月1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2日8时许,王某某以其儿子王福栓交通肇事身亡一案未处理完毕为由,与儿媳张改秀、儿子王永栓在某某县人民政府大门入口处堵门上访,致使政府大院上班车辆滞留在街道上,扰乱公共秩序。经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解无果,某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王某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用手击打民警李某某面部,用脚踹其胸部和腿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图文无关)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与王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一)项之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已满75周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经委托某某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评估调查,王某某在社区表现良好,社区矫正环境较好。综上,王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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