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未致轻微伤,一样以袭警罪判处实刑!
3月28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有力的打击袭警犯罪分子。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将乐法院审结的首例袭警案件。
案情直达
2月3日,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进行司法拘留,在医院对陈某进行入监体检时,被告人夏某(系陈某的母亲)明知法院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职务,不听劝说,通过将幼小的外孙塞给陈某的方式阻止对陈某进行抽血、与法院工作人员争吵、抱住陈某不让陈某被带走的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在被戴上手铐时将一名法官及一名司法警察的手背咬伤。
经鉴定,法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司法警察未检见明显损伤痕,不具备鉴定条件。
2月3日11时许,公安局民警将夏某抓获。归案后,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据此,综合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节,法院遂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拘役三个月。
袭警罪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重要职责。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要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尽可能配合好,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身陷囹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等待的,也必将是冰冷的牢房!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