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拿大华人房东以"父亲自住"理由驱赶租客罚被5万!一点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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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Vancouver Sun
原文链接:https://vancouversun.com/news/local-news/landlord-turns-to-bc-court-after-being-ordered-to-pay-tenants-50000-for-eviction-mistake
这个案例的来龙去脉就是,房东在2019年以月租$4,100加元把房子租给了两名西人房客,为期两年(到期后改为按月付款)。2021年7月,由于房东父亲打算将来加拿大,房东以自住理由要求租客搬离。租客2021年9月搬离。
没想到的是, 房东父亲在中国生病,直到2022年的2月份才来到温哥华。
很多自媒体在文中提及“仲裁听证会没有给房东发言机会”、“房东笔误就要赔租客”,还有人认为直系亲属,包括父亲, 应属于自住理由,仲裁结果有偏驳。
那么事实是不是这样?房东到底冤不冤?
而且卑诗省RTB仲裁未开始前就要求房东、租客双方在听证会前按照规定递交陈述、证据。
那么房东有没有递交呢?
根据公开的仲裁记录,房东并没有递交任何证据。
公开的仲裁记录中显示,房东的出租的是一套地下室,而且有漏水问题。租客要求房东维修但未果。房东还在街道的另外一边还拥有一套(或多套)住宅。
所以,租客提出三个质疑:
为什么让父亲搬入漏水的地下室?
既然房东拥有多套住宅,为什么不让父亲住到其它地方?
房东是否因为租客要求修理房屋或者想增加租金而要求租客搬离?
还有,房东驱赶租客后,出租物业空置半年属于严重犯规。从租客搬离到房东父亲来温哥华相隔半年。根据卑诗省租赁法规,房东以自住理由驱赶租客后至少住180天,房东大概率没有做到。
综上所属,房东违反“good faith”,也就是善意缘由驱赶租客,被判罚款一年租金,总计$47000加元,合法合理,不冤!
仲裁记录原文链接:http://www.housing.gov.bc.ca/rtb/decisions/2022/08/082022_Decision8101%20.pdf
我们在审视一桩案件的时候不能带主观情绪。很多自媒体为了引起关注,往往“故意”迎合着人们“吃瓜”的需要,把信息描绘得非常带感,激发起人们的好奇、不满、愤怒,企图制造“热搜”。但是人们作为信息接收者却不能了解事件的真相,只能被动地接受收到的这些信息。
冷静地想一想,RTB是仲裁机关。省地方租赁法规是公平、公正的体现,表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必须遵守地方租赁法规。
在利息、通胀暴涨的今天,房东持有物业的成本非常高,但涨租必须遵守省地方规定。尽管有平台称"房东不服RTB判决,并将案子转呈卑诗省高法"。就算最后高法驳回RTB“赔偿的12个月租金”的判决,但规定的1个月租金赔偿肯定是要履行的,再加上耗时耗力,又人尽皆知,这波巨亏操作纯属房东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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