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公开
近日,经安徽省政府同意,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总则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促进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规范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一)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发展工作,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牵头单位或对口主管部门负责遵选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母基金组建方案,督促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事项开展运营等。
三、基金设立与出资
(一)引导基金体系按照引导基金一母基金一子基金架构运作,围绕十大新兴产业设立10只主题母基金;延续设立2只功能母基金;突出投早投小投科技,设立4只天使母基金。
(二)基金出资遵循“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对各只母基金的出资份额。
(三)母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安徽省内,鼓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在安徽省内。
四、基金投资
(一)子基金对规定投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投资额的70%。
(二)功能母基金可延续开展政策性直投,一般以引导基金当年出资额的1/3为上限。主题母基金及天使母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未超过50%的,可以开展直投,一般不超过母基金实缴出资的20%。
(三)子基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0-1.2倍。
五、基金管理
(一)母子基金设立流程及管理机构遴选、基金运营监测,按照母基金组建设立内部指引和引导基金运营监测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口主管部门按规定以市场化方式遴选母基金管理机构。
(三)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规模的1%,天使母基金不高于1.5%。母基金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已投未退金额,比例减半收取。母基金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退出
(一)引导基金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母基金份额。符合列举情形的,引导基金可选择从母基金提前退出。
(二)母子基金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
(三)母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满足返投比例和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益向母基金进行让渡。
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引导基金、母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列举业务。
(二)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安徽省内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托管。
(三)引导基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运用于引导基金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等。
八、附则
母基金参与出资的国家大基金或与国家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安徽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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