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请假去嫖娼,开除!”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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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地,男子段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特隐去了真名)是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保安工作。
段郎风流成性,经常光顾烟花柳巷,每月的工资所得,大部分都“捐献”给了风尘女子、莺莺燕燕。
2021年6月2日下午,正在上班的段郎,突然心血来潮,他编造了一个理由,向保安队的副队长口头请假后,溜了出去。
离开公司后,段郎直奔其经常光顾的老地方,四处张望,寻找目标。
几分钟后,段郎闪身进入了街边的一个无名休闲屋。
进屋后,经过一番协商,与一名身材火辣的失足女,谈好了价格。
但是,当他们正准备进行交易时,却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抓获,一起被查处的,还有其他的相关人员。
到案后,段郎为了获得从轻处理,十分配合,一五一十地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违法案件的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谈好了价格,但是尚未付款,或者已经付款,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本案段郎的行为,依法构成嫖娼,但是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轻处罚。
于是,公安机关对段郎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
5天拘留期满后,走出拘留所大门的段郎,非常后悔,回到公司,整天如霜打的茄子,没有精神。
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3个月后,即2021年9月,段郎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段郎上班期间,没有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离开公司外出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给予了行政拘留5天的治安处罚,段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遂作出决定,解除了与段郎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了段郎。
段郎不服,提出其在事发当天,向保安队的副队长口头请了假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坚持认为,段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外出从事嫖娼违法活动,其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支持了段郎的请求,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裁决,主要内容为:
物业管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效,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维持其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审理时,针对事发当天,段郎是否请假,以及如何履行的请假手续,重点进行了调查。
面对法官的询问,段郎明确表示,当时属于正常上班时间,其向保安队副队长口头请假,事由为给母亲送钥匙,得到其同意之后,自己才离开公司的。
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不认可,提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请假,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段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段郎在上班期间,未按照公司的规定,没有正确履行请假手续,外出从事嫖娼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给予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本案段郎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了物业管理公司,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解除与段郎之间的劳动合同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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