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掌掴”案反击者被罚200元,善良的法律应多向老百姓的常识靠拢社会2023-05-09 04:05近日,一女子乘坐高铁时,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反遭对方家长辱骂和掌掴,不堪受辱的女子予以了回击。事后,孩子家长报警,涉事女子被传唤。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月7日,这名女子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坚持不和解。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她说,“我始终觉得仗着人多最先恶意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后悔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我说服不了我自己。”司法部公众号“中国普法”5月8日刊文称,像这种非恶性且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这名女子坚持不和解、坚持要讨个说法的行为,让人想起了电影《秋菊打官司》里的秋菊。处罚结果公布后的公众反应,也如大多数人所料,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被坏人打了,轻易不能还手,否则就算互殴,而非正当防卫。这种规定,长期以来确实让人难以理解。不但普通人理解不了,连法律专家也难以理解,当然有水平专家的表达是很有技巧的。对于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金泽刚认为,“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他说,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金教授的言外之意是,时人缺乏见义勇为的勇气和决心,不是老百姓自身素质不行。有没有发现,这些年来,连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少了很多?是中国人的素质在下降吗?显然不是。恰恰相反,年轻一代的整体素质是日渐提升的。但是,为何他们不敢扶老人?为何他们不敢勇敢地捍卫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无形的绳索束缚住了他们的手脚,让他们弱了精神,虚了气血。所以我们看到,现在的人,怕事的多,敢于出头的少。这不该是一个正常社会的样子。自古以来,老百姓判断对错都很简单,就看是否符合常理符合人性,这也是法律的基础。如果还手就是互殴,以后被坏人打,如果躲无可躲,那么只能等到被打死为止?古今中外,有几个国家几个朝代有这样的规定?恕我才疏学浅,请对此有研究的朋友指教。按照现行规定,被人打之后,最好的办法就是躺下或逃跑,绝不能还手。然后报警,验伤,不接受调解。要是实在忍不了,必须要回击,那么至少要注意两点。首先看对方是否会继续打你,要是你不打他,他还会继续打你,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果断动手。第二,对等原则。对方打你一拳,你不能用脚踹他三下,更不能使用武器。但是,情绪激动之下,有几人能先在脑子里过一遍这些原则?有时,法律确实也让人失望。不仅仅在中国,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完备。但是,一部善良的法律,总是不断向老百姓的常识和公序良俗靠拢。而这个靠拢的过程,就离不开一个个社会事件的发生和推动。正如有了“昆山龙哥反杀案”,“正当防卫”的概念才更加广为人知。希望这一次的“高铁掌掴”案,能让社会的讨论去推动法律的完善,能让天理人情更好体现在法律之中,让好人扬眉吐气理直气壮,让坏人夹起尾巴销声匿迹。这样,才不枉无数人的关注,才是此事的最大意义。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