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符号也能成定罪证据,有的还是犯罪暗语
▲ 表情符号也能成为呈堂证供。 (人民视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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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定场景中,犯罪分子会用表情符号代替敏感词,以逃避侦查。比如,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表情符号“马”表示码量;在涉黄案件中,表情符号“女孩”和“绿茶”表示卖淫者;在涉毒案件中,表情符号“药”表示毒品。
在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的功能大都是为了隐蔽地传递某类特定信息。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对表情符号的不同解读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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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中的“太阳”代表什么意思?阳光?天气好?心情愉快?
2020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因为原被告双方和法院对“太阳”表情符号意思的理解,影响了最终的判决。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审原告作为出租方,在微信上对被告提出加租意愿,原审被告随后回复了一个“太阳”表情。原审原告对此理解为“同意以及感谢”。但原审被告声称这样的理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深圳中院认为,原审原告在微信上告知加租事项后,原审被告“并未表示否定”,因而支持了原审原告的主张,判处原审被告支付相应的房屋租赁费用。
这不是表情符号第一次作为证据出现在司法判决中。江苏高院公众号2022年6月发布的一篇文章显示,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而从2018年至2021年,该类案件的数量从每年8件,已经增加到了61件,增幅明显。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杨学科从2019年就开始关注表情符号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他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表情符号的多义性,在司法实践中,上下文语境、情景语境是构成表情符号证据调查的关键。
买毒品,发1个“娃娃脸”和3个“?”
裁判文书网涉及表情符号的判决,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在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的功能大都是为了隐蔽地传递某类特定信息。
杭州余杭区法院在2020年9月发布的《祝某、邓某、彭某等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证人表示犯组织卖淫罪的祝某会通过“微笑”表情的数量来统计嫖客的数量。法院对证人和祝某等人的证言与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多人多次向祝某的微信号发送“微笑”等表情符号。
而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5月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20年2月至3月期间,某派出所辅警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发送微信表情的方式,提前将派出所到某村巡逻的消息告知在该村开设赌场的李某,帮助李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避开巡逻未被查处。
最终,兴业县人民法院认定周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过,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并未指出周某具体是通过什么表情向李某传递信息的。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徐思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在一些特定场景中,犯罪分子会用表情符号代替敏感词,以逃避侦查。比如,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表情符号“马”表示码量;在涉黄案件中,表情符号“女孩”和“绿茶”表示卖淫者;在涉毒案件中,表情符号“药”表示毒品。
甘肃省张掖市中院2021年2月公布的一起毒品案刑事裁定书显示,证人杨某每次向张某购买毒品,都会发送1个“娃娃脸”的表情,然后带3个“???”,张某再回复一个“娃娃脸”表情和1个“笑脸娃娃”表情,表明已经说好了购买毒品的事宜。
而在另一些刑事案件中,表情符号本身也成了犯罪工具。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1年2月公布的《许某、周某1、周某2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就是因为在微信上和人玩表情“剪刀石头布”而被诈骗的。
据被害人卢某描述,他在网上看短视频时,刷到了一个自称可以提供兼职的账号。双方加上微信后,卢某看到对方在朋友圈卖护肤品,并称买满628元就可以参加抽奖,奖品为口红、手机等。
“当时我就心动了。”卢某说,他以22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护肤品后,对方告诉他,他购买的金额不能抽奖,后卢某又向该微信号转账388元。达到抽奖金额后,对方告诉卢某,抽奖方式就是在微信聊天中发表情符号“剪刀石头布”,赢了的奖品是一部手机,平局奖品是一个包,输了的奖品就是一个口红。
三次对局后,卢某累计赢得手机、包、口红各一个。后来,对方又以“三样奖品都要的话就要交三样的税费”为由,骗取卢某转账1157元。转账成功后,对方表示转账时没有备注是税费,让卢某再交一次钱。卢某想让对方把1157元转为购买护肤品的钱或退款,但对方都拒绝了,卢某此时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类似“剪刀石头布”的骗局,还出现在多个诈骗案中。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中披露,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猜拳”软件控制“猜拳”结果,以骗取他人购买产品。
江苏高院在前述文章中亦提到,在某诈骗罪案中,犯罪分子以抽奖为名,引诱受害者发送“剪刀石头布”表情参与猜拳游戏。此后,犯罪分子利用作弊软件使受害者取胜,“自愿”通过所谓的“中奖低价”购买劣质、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妆品等。该案涉及受害人九百余人,案值七百二十余万元。
民事案件:可参考日常经验法则
和表情符号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充当犯罪工具不同,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对表情符号的不同解读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关键。
2022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书显示,纠纷和微信“高兴”表情符号表达的意思有关。
在原告冯某眼里,“高兴”表情符号意味着被告“接受并认可了”放映许可证延期的事情。但被告冯某却表示,该“高兴”表情符号仅是“对放映证取得的祝贺”,“是心情表示”,而不是“追认或接受的意思表示”。
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看来,如果原被告对同一表情符号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参考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一般普通人对此会作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彭新林解释,比如,对方在询问是否同意时,回复“OK”的手势表情,从常识上来说,这就意味着肯定,“这种是不太会有争议的,因为它表达的意思很单一”。
广东佛山中院2018年11月公布的一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中,贷款人回复的“OK”表情被认为对债权债务结清达成了共识。法院表示,这就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得出的推断。
更多涉及对表情符号意思解读的民事案件,均和借贷纠纷有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1月公布的一份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原告荀某和原审被告施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荀某认为自己与施某之间是借贷关系,涉案金额60万元为借款,施某转给自己的5万元是已经归还的部分借款;但施某却认为双方是投资关系,荀某转给自己的60万元是投资款,自己又转给荀某的5万元是投资的分红款。
施某提供的一份聊天记录显示,其向荀某被告发了一条消息:“明明是我们一起投资山西煤矿的钱,你投了60万,我投了70万,为什么你会起诉说我向你借钱60万……说不定年底分红你投60万连本带利拿120万回家也难说……”随后,荀某回复了两个“握手”的表情符号。
施某试图通过这份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在陈述款项性质为投资时,荀某并无异议。
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法院均认定双方为投资关系。采信的证据,就包括前述聊天记录。二审法院认为,施某发送微信说款项系投资款,荀某虽未及时回复,但亦未作出反驳,相反发送“握手”的表情,“该做法亦与常理不符”。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个表情,不同的法院亦有不同的解读。
比如,同样是“OK”表情,安徽太和法院在2021年1月公布的一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中,就认定该表情不能意味着贷款人得到了借款人的“明确认可”,不能作为欠款依据。
此外,还有部分涉表情符号的民事案件和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纠纷有关。比如,2017年至今,因为一张“葛优躺”的表情包,演员葛优一共提起了约两百起肖像权侵权官司,且几乎全部胜诉。
大都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
在杨学科看来,因为表情符号的多义性,其天然就是容易被误解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结合上下文语境、情景语境来理解表情符号传递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文化传统和交流习惯的差异。
比如“微笑”表情符号,它既有友善、肯定的意思,也有嘲笑、讽刺的意思。而在一些特定的场景下,特别是在国外的一些判决中,“桃子”“吐舌头”“茄子”“眨眼”等表情符号会被视为性骚扰的证据。
在彭新林看来,这种时候如何理解表情,依然可以适用日常经验法则。“要把表情放到我们交流的语境中去理解,要考虑聊天的情境和交流的习惯,整体来说,要契合常识、常情、常理。”
不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表情符号大都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的。
一名证据学专家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表情符号是符号证据的一种,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稀奇。如何理解表情符号和判断表情符号是否可以充当主要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内容来分析。
比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表情符号是纠纷的源头,也就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但在另一些涉及对表情符号的理解的案件中,如何理解表情符号,还是要把它放到整个案件中来看。
“表情符号作为证据,它首先不是单一的证据,一般提供的都是聊天记录。”该证据学专家解释:“表情符号不能单独拿出来理解,要看整段对话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杨学科表示,可以通过建立表情符号的法律解释机制来消除表情符号可能带来的歧义。他介绍称,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emoji翻译、emoji词典(emoji国内俗称小黄脸)等可用的在线资源,国外部分法庭也开始通过解读表情符号来确定发帖的心境或在诽谤、跟踪和威胁的情况下,考虑表情符号是否有恶意的因素。
杨学科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将零散的涉及表情符号的相关部门法律和法规等法律规范,汇集成册,并作细化解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推动建立表情符号相应的指导案例。
此外,杨学科还建议,法院也应该更加重视表情符号在司法实践中的展示方式,要在证据上对表情符号进行认定对待,即在法律研究数据库或司法意见中展示实实在在的表情符号形象,而不是采用文字描述或直接不显示等。
彭新林则建议,为了避免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对一些关键信息表明态度时或涉及关系变更等法律事项时,尽量还是采取文字等更加准确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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