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六·一”将近,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中一批儿童相关产品典型案例
市市场监管局介绍,今年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现集中公布一批儿童相关产品典型案例。详见↓
2023年1月29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齐尊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宝宝益智毛绒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45.13元,罚款人民币1242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宝宝益智毛绒玩具(货号:DL1830)进行抽检。2022年8月31日,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上述产品的增塑剂项目不符合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5.3.7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为“蒂乐”注册商标权利人,主要从事母婴产品委托加工和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与生产厂家签订协议,委托生产“蒂乐”产品,并于某电商平台开设“蒂乐官方旗舰店”负责产品销售。2022年5月15日当事人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协议,委托生产涉案毛绒玩具(货号:DL1830)共计150件,并于2022年6月1日至6月28日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经核,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0350元,违法所得4845.1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库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学生服(校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学生服37套、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1.25元、罚款人民币2657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小学仓库存放的、由当事人生产的学生服(藏青色西服;藏青/绿格子短裙)进行了监督抽查,检查结论显示,涉案学生服纤维含量和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与上海某小学签订《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9月8日委托他人生产货号为ACDZ-001的女款学生服(藏青色西服;藏青/绿格子短裙),共计38套。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中旬将上述学生服交付给学校,货款尚未结算,销售发票也未开具。至案发,涉案学生服全部存放在学校仓库内,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学生服1套(检测机构抽样买样)。经核,涉案学生服货值金额为17718元,库存37套,违法所得351.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艾跃炫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5.37元、罚款人民币35432.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7日、2022年10月15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分别接外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线索移送,反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儿童玩具抽检不合格。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委托生产的小游侠平衡车(型号规格:101061,标称商标:菲乐骑),所检项目不符合GB 6675.1-2014、GB 6675.2-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二合一小鹰滑行车(规格型号:YT09R,标称商标:glider),所检项目“小零件/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剩余的166件小游侠平衡车均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合格;剩余的92件二合一小鹰滑行车均已退回生产商。经核,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玩具产品的货值金额共为人民币7086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05.3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芮姝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婴幼儿服装)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89元、罚款人民币2617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开设的童装网店购买的婴幼儿卫衣的绳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卫衣(批次号:370649)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绳带、大身面料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及GB/T 33271-2016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婴幼儿牛仔裤(批次号:314143)的产品使用说明、耐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和GB/T 33271-2016标准。涉案婴幼儿牛仔裤和婴幼儿卫衣均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生产的,其中婴儿牛仔裤共生产80件,货值金额为16698元,违法所得为3780.83元。婴幼儿卫衣共生产55件,货值金额为17830元,违法所得为4220.06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将剩余牛仔裤退货至上海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剩余卫衣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8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贝儿康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奶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罚款人民币27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6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JS2207700426和JS2207700231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2022年1月22日批次的BA-52 240mlPPSU宽口奶瓶及2021年1月6日批次的BA-08 240ml可丽儿奶瓶对“对于含有重力球的产品:保持重力球放在儿童可触及范围之外,使儿童不能接触,以免被儿童入口误吞或发生其他危险的意外。不应将重力球作为玩具使用”检测项目未设警示说明,抽样检验小零件、标识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婴童用品的销售。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2日的BA-52 240mlPPSU宽口奶瓶200个,至案发,共销售24个;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6日的BA-08 240ml可丽儿奶瓶200个,至案发,共销售20个。经核,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7600元,违法所得共计820元。案发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对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卫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宝山第十分公司将没有中文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作为奖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毛绒玩具1079个、罚款人民币10238.7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娃娃机游艺娱乐经营活动时,将20款共计1079个毛绒玩具作为奖品供消费者抓取,上述产品的吊牌和外包装纸箱、塑料编织袋均没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经查,当事人从A公司(另案处理)处采购毛绒玩具共计5019个,货值金额30114元。截至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已将3940个毛绒玩具作为消费者奖品送出,库存剩余1079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资料: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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