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案高发频发,一些模糊地带仍需明确
2023.06.04
本文字数:3335,阅读时长大约6.5分钟
导读: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妨害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作者 | 第一财经 章轲
2023年六五环境日前夕,多地法院陆续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这些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显示,近年来,非法采矿案高发频发。山东、四川、山西、江西、重庆、甘肃、浙江等地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非法采矿案占据了较大比例。今年4月,公安部公布10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一半涉非法采矿。
第一财经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由于非法采矿近年来花样翻新,在司法实践中,开采行为中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尚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有待明确。
矿业领域的高发犯罪
矿产资源是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支撑,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妨害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近年来,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210件15253人,起诉10561件25649人,有力打击了犯罪。这类犯罪呈现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手段不断翻新,屡禁不止。
近期,河北、内蒙古、河南等多地传出消息,正开展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项目名义从事非法开采等行为。根据河北省平山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公告》,破坏耕地10亩、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1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西峡县制发检察建议,严厉打击盗采、收购矿产等违法行为。
6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公布了“卢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周某某、徐某某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多起案件。
其中,卢某某、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周某某、徐某某在明知某铁矿公司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深度为-65米至-244米的情况下,仍对该矿-244米以下地质进行超范围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非法采矿罪是我国矿业领域的高发犯罪,堪称‘矿业涉刑第一罪’。”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自然资源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从公安部4月13日公布的10起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来看,非法采矿案不仅涉案金额巨大,受破坏自然资源种类众多,非法采矿的手段也花样翻新。
吉林延边公安机关通报,经查,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娟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开采草炭土(黑土)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草炭土(黑土)并销售至全国8个省市,涉案盗采黑土7.3万立方米,涉案金额500余万元。
辽宁辽阳公安机关通报,经查,2021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何某杰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勾结多名犯罪前科人员在辽阳市多个山地尾矿脉非法开采铁矿石并加工成铁粉对外销售,涉案盗采铁矿石10万余吨,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
据浙江省高院日前发布的浙江环境资源审判绿皮书及2023年浙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8年1月至2023年5月,浙江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收案的12类案件中,排名前4位的分别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矿罪,其中,非法采矿罪数量多达594件。
现实层面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曹旭升介绍,非法采矿罪是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涉矿高发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方对开采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矿与非矿、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等争议较大。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马海军曾提交了《关于正确认定非法采矿行为,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提案》,还列举了相关案例:
某矿业权人提供资金为村委会公益翻修村路,施工过程中弯道取直产生了土石方,就地利用后,剩余土石方因无处堆存运回选矿厂综合利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当地有关机关认为矿业权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仅凭备案登记的设计方案便进行弯道取直,擅自将结余的土石方进行综合利用,涉嫌非法采矿。
一家施工单位曾承包某金属矿的井探工程,依据专家评审备案的勘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部分工程矿。根据与探矿权人签订的协议,这部分工程矿出让后,冲抵了部分施工款,但被认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马海军介绍,某地甚至将超过行政许可生产规模进行开采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如一位矿业权人享有6个石英岩矿的采矿权,年生产规模分别为0.5万吨至1万吨不等,总生产能力不足10万吨。但当地有关机关认为其从2013年至2021年间超生产规模生产57万吨,涉嫌非法采矿。
据曹旭升介绍,非法采矿通常有九大情形,包括无证开采、有探矿权进行开采、有采矿权越层开采、有采矿权越界开采、进入他人矿区开采、对保护性开采矿种擅自开采、在未批准矿区擅自开采、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开采、开展各种工程施工项目导致开采等。
但在现实中,很多情况被当作非法采矿。曹旭升举例说,由于司法解释将立案金额确定为10万元至30万元,这就导致单价高的矿种轻易被入罪,如金矿开采过程中,在矿区边缘偶遇颗粒金或高品位金矿脉,不小心多采几十公分厚的矿石就会涉嫌犯罪。
此外,有些经过备案批准的坑探、槽探、井探施工行为,有些经备案的开采前准备工程,有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修路、建房、地下管线、隧道、土地改良、堤坝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已经探明或根本没有探明的矿产资源,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采矿。
第一财经在采访中了解到,上述情况已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和回应。
今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在解读《通知》时介绍,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杂质成分复杂,以往均属于工程排弃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废弃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可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有利用的动力,从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应予鼓励。
这位负责人表示,结合地方管理实践,一方面应允许企业自用,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减少了占地破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应由政府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既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逐利扩大采挖,也可以通过政府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大砂石供应来源。
多位法律界、矿业界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涉及的非法采矿行为作出立法解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者对什么是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司法解释。
马海军表示,建议将按备案登记的方案或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超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矿区范围内的开采行为、按行政机关许可开采的行为均排除在非法采矿行为之外。同时将非法采矿罪的量刑起点调整为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且非法开采量超过合法开采量的30%。
曹旭升等法律、矿业方面的专家也建议,行政机关应加强矿业专业培训,聘请探矿、选矿、采矿、冶炼、评估、储量评审、测绘、矿法等方面的专家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认定非法采矿时对有争议的专业性问题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建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难以界定的专业性问题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听取专家证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地遴选即懂矿又懂法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涉矿案件的审理,有助于从矿业专业角度准确查明涉矿事实。
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