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已被捕,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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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知乎 + 上游新闻
@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 也转发了专业人士的分析,一起来看看:
6 月 9 日下午,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武举接受上游新闻采访称: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果‘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的事实成立,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于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判定。因为本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指的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须结合更为详细的案情方能做出判断。”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有一个基本结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行了威胁、要挟的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网传“翟欣欣使苏享茂陷入精神痛苦”这一说法对案件的影响,张武举副教授分析认为:“‘苏享茂陷入精神痛苦’分两种情形,一是苏享茂因对行为人有过强的情感依恋、为情所困所致;二是苏享茂对行为人的情感依恋在正常范围内,但翟欣欣施加要挟的内容、方式超出了常人可承受范围,致使苏享茂不堪忍受自杀。
这两种情形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比如,有些案件中,如果因为被害人自身太知情重义,为感情所困做出自伤、自杀等决断,这就不是情节特别严重;如果形成自伤、自杀决断的主要因素不是为情所困,而是因为内容、方式超出常人忍受限度的勒索,那就须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的心理,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本案中,从这个角度审查判断是否将苏享茂死亡的后果归责于翟欣欣,进而评判翟欣欣是否成立更重的罪行,进而评判是否判处其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甚或无期徒刑等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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