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夫妇婚房卖了$190万,妻子差点一分钱都分不到,法官最后这样判
加拿大法院近日判决一宗债务纠纷案,一对夫妇离婚,婚房卖了$190万,最后妻子差点一分钱都分不到,原因是丈夫欠债差不多$200万。
在加拿大,许多夫妇认为他们是房屋的平等所有者,无论双方是否都有产权,但如果分居,尤其是其中一方有未偿债务的情况下,谁真正拥有房子就很重要。
根据加拿大宪法,财产权利受各省自己管辖,这意味着,联权共有(joint tenant)权因省而异。
安省上诉法院最近对一起夫妻分居后的房屋纠纷案进行裁决,这案例很好地提醒了第三方债权人,执行针对联权共有财产的判决是多么棘手。
根据法庭文件,原告苏巴蒂尼·森蒂尔莫汉(Subhathini Senthillmohan,妻子)和被告索卡林加·森蒂尔莫汉(Sockalingam Senthillmohan,丈夫)本来是两夫妻,但现已分居。
2020 年 1 月,妻子苏巴蒂尼开始向法庭申请,寻求不平等分割双方的家庭净财产,或者平均净家庭财产并出售其婚房。
而丈夫索卡林加作为联权共有拥有婚房。
2021 年 1 月 28 日,法院发布命令,指示出售婚房,并将出售的净收益以信托方式持有,等待双方进一步达成协议或法院颁发命令。
与此同时,丈夫索卡林加的一名债主(一家编号公司)就债务问题起诉了丈夫,称欠债高达$170万加元。
丈夫没有为针对他的诉讼进行辩护,债主于 2021 年 9 月获得缺席判决,并对婚房留置了留置权。这并不是丈夫唯一的债务,他还欠加拿大税务局CRA超过$27.8万税款。
缺席判决一个月后,2021年10月,这套房子最终以 $190 万元的价格售出,净收益约为 $120万加元。
由于当纳税人欠税时,CRA 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净收益不足以支付CRA 账单和编号公司的$170万债务。
2021年11月,妻子在家庭诉讼中提出紧急动议,要求终止婚房的联权共有权。当时经法官同意, 使得所有权现在由夫妻以“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的方式持有。该法庭命令没有提及房屋分割的生效日期,也没有涉及上诉人或其对丈夫的缺席判决。
几个月后,妻子要求将净收益的一半支付给她。
2022 年 2 月,妻子提出动议,要求释放其 50% 的净销售收益份额,导致对该法庭命令提出上诉。
妻子辩称,在获得缺席判决时,丈夫是联权共有人,因此,妻子在出售婚房收益中的权益应优先于丈夫。
不出所料,债主的号码公司反对妻子获得净收益的二分之一,因为如果将净收益发放给妻子,公司所偿还的金额将比所欠的 170 万元要少。
债主公司的争辩论点基于物权法对联权共有的定义,即:“产权一致、利益一致、拥有一致和时间一致”。(unity of title, unity of interest, unity of possession, and unity of time)
简而言之,“联权共有”意味着每个联名共有人对整个财产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该公司辩称,联权共有人本质上是一个所有者,这就是为什么当联权共有人去世时,幸存者保留共同持有的财产并成为唯一所有者。
当“联权共有”被终止时,财产的所有权实际上发生了变化,每位业主作为“分权共有”拥有该房产的不可分割的一半权益。
作为“分权共有”,夫妻双方可以在自己的遗嘱中指示,将其不可分割的一半份额分配给他们选择的任何人。
“分权共有”的其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将不再是唯一业主;他们将继续仅拥有该财产的不可分割的一半,然后将与死者遗嘱中指定的任何人一起拥有该财产。
根据各个省份的不同法律,联名共有的财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来分割,例如获得法院命令分割,在安大略省,可以通过将其中一方在房屋中的权益转让给自己。
在本案中,债主公司声称有权以所有房屋收益强制执行其债务,因为当丈夫欠公司债务时,配偶仍是联名共有人。
该公司援引曼尼托巴省的一宗案件为依据,称“联权共有”持有的财产收益应按以下顺序支付:与出售相关的费用;欠担保方的任何款项(例如抵押贷款);任何后续产权负担或留置权(按照其注册顺序);剩余的净收益才会支付给业主。
不过,上诉法院发现,当治安官没收“联权共有”中的财产时,“联权共有”就被分割。
一旦分割,债务联权共有人就不再对整个财产提出索取权。因此,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的“分权共有”份额提出索赔。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不必解析联权共有分割的时间,因为治安官的强制执行足以分割联权共有。
结果,妻子收到了婚房净收益的一半,准确数额为 $602,356.19 加元。
丈夫的$60万则不足以还债,首先CRA先扣了$27.8万,剩下大约 $323,000 元给债主编号公司,远远少于债主希望收回的$170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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